請問劉律師因期貨商,期交所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我可否向期貨商,期交所提告?
我們可不可以向法院遞訴狀,請法院去查有無人為的特意抄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20 09:54 編輯
sunmoon 發表於 2018-2-19 22:45
我們可不可以向法院遞訴狀,請法院去查有無人為的特意抄作?
可以,且有必要。
期客 發表於 2018-2-12 12:09
我認為這次事件,期交所應該新增法規,
在券商的風控系統加上規則,
多空頭價差單,風險已鎖住,
價差100點或50點,且部位是組合在一起的,系統只要判斷組合部位是PUT or Call一買一賣,這種價差交易最多就是[賠到價差值滿或賺到價差值滿],何來的風險?
價差保護單不是買方或賣方裸單,我想相關業務人員接受教育訓練或是系統作邏輯上的判斷並不難。為何著急砍單呢?
差50或100點,即便是有不合理的價差150點以上,在效率市場下有可能不合理超過十分鐘或到收盤嗎?更何況是標地物當下並無大波動且隔天就結算了,再怎麼偏離隔天不都得回歸到理論價差結算的嘛!
oscar 發表於 2018-2-18 11:44
8:56分我首先被康和砍call共120口慘賠-230多萬,使維持率不足後,所有無風險組合單慘賠被砍出清,若可以組 ...
已加您了哦
目前己組成2/6當天受害人群組,希望集合大家力量來對抗期貨商惡意坑殺
我line id:0986990095
選擇權成交量萎縮了
自營商的賣權空頭價差部位,今天(2/21)結算後,大賺入袋
ccocco1230 發表於 2018-2-21 09:29
自營商的賣權空頭價差部位,今天(2/21)結算後,大賺入袋
0206早上十點半以後進場的賣方,今年上半年好好表現,不要失誤,都會有不凡的表現。大家加油。
期交所若未徹底解決0206風控的重大缺失,賣方部位即使有組合單或避險單也形同廢物,未來系統性風險機率與頻率大增,0206事件會一再重演,作賣方猶如命懸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