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期開了第一槍,拉高風險指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5 11:30 編輯https://www.fubon.com/futures/ho ... _1180302_949692.htm
我個人覺得這個舉措是好的(雖然您可能不同意),應該開放各券商自行訂定它更嚴格的風險管理系統,這樣才不會到最後火燒連環船,愛賣方,就要保護賣方。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 ...
回歸民法的帝王條款:
民法第148條第1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206期貨商行使砍倉的權利,就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我們要收回0206券商代沖銷的權利。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就回落到合理價格,此情境下證期經紀商是否具備代客人平倉之權利。
從事資本市場的投資人本來就得負責自己的風險管理,慎選適合自己的經紀商。我偏向經紀商依照客戶財務風險評估給予不同的保證金及擔保品,不是全台灣統一或者同一經紀商一體適用,每個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本就不一,在AI人工智慧及大數據及Fintech的時代裡,可以做到個別化、客戶化的服務及風險要求。
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談事情,別在咱們內部中分化。
最後,要求跟隨世界主要市場對法人及交易頻繁的自然人,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 注意到文中: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需維持在150%以上,
計算基礎是收盤時,非盤中瞬間價格。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金融商品契約的簽署,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並且慎選經紀商。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1:53
注意到文中: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 ...
謝謝林會提點及悉心照料。 雖然劉大個人覺得這個舉措是好的,我也贊成更嚴格的風險管理系統,但我反對開放各券商自行訂定。 各期券商風險比率要統一標準 本帖最後由 chinan 於 2018-3-5 13:45 編輯
150% 遇到了也是杯水車薪
高一些,期貨商會少虧一些.
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才不會亂! 本帖最後由 Ys168 於 2018-3-5 19:50 編輯
富邦官網的公告刪掉了,這裡是Google的庫頁存檔:
https://goo.gl/H9x8Ef
富邦金控 > 富邦期貨 > 公告訊息
選擇權賣方留倉之客戶,風險指標需維持在150%以上(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
期貨選擇權賣方為獲利有限風險無限之交易策略,近日國際金融市場行情波動增大,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需維持在150%以上,若風險比率低於150%,富邦期貨得於盤後交易T+1時段起,進行強制代沖銷至150%以上,敬請交易人留意,謝謝。
問過營業員,答覆是:因為系統建置的關係,暫時延後實施,待日後確定實施時,會再度通知。
***
個人覺得,富邦這項措施,是有點反應過度,搞錯重點。
將來如果各期貨商的相關措施沒有統一,選擇權賣方留倉的風險指標一律都是150%,
如果只有富邦自己實施,而其他期貨商仍維持現狀25%的話,
那將來原本在富邦做賣方的客戶及下單量,可能會大量流失。
因為這項措施,講白了,其實最主要是富邦想要優先保護他們自己,而不是保護客戶。
想想看,日後當OP賣方的留倉部位,在風險指標還有150%時,富邦就有權力自行將賣方的部位強制平倉。
(而在其他維持目前風險指標25%的期貨商,則沒有這項權力)
而且還是在原本現行規定不會強制平倉的盤後交易中進行平倉,
到時幕後控盤黑手或禿鷹集團,說不定又可以從中抓到漏洞,
刻意在造市量少及流動性比較差的盤後交易中去掃富邦客戶的超高風險指標及強制平倉的停損點。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5 15:22 編輯
Ys168,感謝您的資訊,以及你保留的頁面,很珍貴的史料。
個人覺得(如Ys168一樣,也是個人覺得,哈哈),在收盤前在富邦開戶的賣方策略交易員,在不達150%之際,自己砍倉就好。用比較高的標準,長期而言,對客戶反而是好的。
美國的砍倉標準也是各家獨立,不是統一的。每家券商根據客戶的能力、市場的風險變化,以及違約的風險,訂定保證金需要及砍倉標準,我覺得沒有不好。反而是如果大家的標準都是25%,很容易在25%的時候每個賣方都面臨危險,一起停損,那個力量才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