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關於AB值、SPAN以及99%信賴區間的說法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11/NewsDetails.asp?thetype=2&idx=8476
一、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標準之訂定方式
選擇權保證金之訂定,係配合每日結算機制,以涵蓋一日風險為原則,期交所主要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以統計方法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之值做為風險保證金(A值),此外,為涵蓋深度價外選擇權因標的指數價格大幅變化致風險增加的情形,另設定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作為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時保證金之最低要求金額。
二、大盤上漲至萬點以上,期交所為何未調高保證金
期交所於每日收盤後,都會對各契約之保證金金額進行檢討。由於保證金金額,係考量標的指數之高低,及標的指數之波動度而定。加權股價指數自去(106)年5月11日上萬點後,近1年來價格波動區間約為1000點,但日間價格漲跌幅度平均僅0.5%,波動度不高。經綜合股價及波動度分析,現行收取之保證金金額仍屬合宜。
三、期交所選擇權契約採取浮動金額收取方式之考量
期交所考量選擇權之報酬與標的指數波動二者非屬線性關係,且交易序列眾多,為適切反映各序列之風險程度,保證金數額會隨行情波動而變化,將各序列之權利金變化及價內、外之幅度對保證金之影響納入計算。以賣出臺指選擇權賣權單一部位為例,其策略基礎保證金計收方式係採「權利金市值加計風險保證金(A值)減去價外值與臺指選擇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二者金額較高者」。
現行A值與B值分別為22,000元與11,000元,當交易人賣出價外220點((22,000-11,000)/50=220)以上之臺指選擇權,無論其價外幅度為何,皆收取權利金市值加上11,000元(B值)做為保證金,如果權利金價格走勢不利於賣方交易人時,隨著權利金上漲及契約價外幅度逐步縮小甚至轉為價內,即需計收較高之保證金數額。
四、期交所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風險涵蓋力應屬合理
收取保證金之目的,係交易者對未來履約提供承諾,並非賠償損失之準備,期交所選擇權保證金之訂定考量交易風險控管及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且因應市場行情之變化,期貨商於盤中即時對交易人部位計收應有之保證金,以即時涵蓋風險。
對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交易人而言,保證金數額之高低直接影響其報酬率,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例如臺指選擇權201802買權履約價11700,於2月5日權利金約為1點),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若欲涵蓋此等極端情境,例如要涵蓋漲停價1,000點之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亦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但當一口權利金1點(50元)的選擇權要收到50,000元的保證金,其最大的投資報酬率僅剩0.1%,比定存利率還低,卻要承擔選擇權被履約的風險,交易人擔任賣方的意願恐大為降低,將降低交易人參與市場之誘因進而影響市場之流動性。
五、使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交易人對其風險應有一定認知
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是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互抵效果納入後計算所需保證金,係較為精確地呈現未沖銷部位風險,並非僅是減少保證金之收取。遇行情大幅波動時,SPAN對價格波動之敏感度相對較高,為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需補繳保證金亦可能相對高於傳統策略基礎計算之保證金。
鑒於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之特性,期貨公會訂定之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要求申請採行SPAN交易人,須具備包括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經驗等資格條件,並須與期貨商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明「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平倉」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故使用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之交易人,對其享有較佳之資金運用效能外,其隱含槓桿相對放大之效果及隨之產生之風險,應有一定之認知。
六、保證金並無法完全涵蓋市場行情極端變化之風險,交易人應隨時留意持有部位之風險及做好資金控管
期交所在兼顧風險控管及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之前提下,將股價指數選擇權保證金標準採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之值,及採用浮動金額方式收取保證金,在大多數之市況下,可有效涵蓋價格波動風險。但交易人須認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為涵蓋大多數市況變化之最低要求金額,並非可涵蓋所有風險變化,遇價格大幅波動,不利其持有之部位時,仍須透過增加保證金數額,方能承受此價格變化。
另外,期貨公會訂有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期貨商應於盤中即時檢視交易人之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現行公會規定不得低於25%),期貨商即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以保護交易人於行情走勢持續不利時,其部位虧損不致擴大,甚或發生超額損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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