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29 16:50:25

當賣方千萬不要隨便想出書

出自某判決


原告本對期貨及期貨選擇權交易頗有心得,有出書之準備 ,卻因為被告違法強制平倉,造成精神上痛苦不堪,神不守舍,每日均以淚洗面,喪失交易信心及無法集中精神分析判斷,甚至產生憂鬱症及強迫症之症狀,為此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27條之1之規定,以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十分之一即82萬2,386元,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82萬2,386元。

pctung 發表於 2018-5-30 00:16:40

剛剛把判決書找出來看一下, 實務見解似乎都是交易人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並有主動隨時確認並維持保證金之義務,一旦保證金不足,期貨商即可自行沖銷客戶未平倉部位,不須通知

Jim 發表於 2018-6-1 18:43:45

何不認真當賣方 ,當什麼作家嘛....

sec2100 發表於 2018-6-1 19:54:18

Jim 發表於 2018-6-1 18:43
何不認真當賣方 ,當什麼作家嘛....

jim,謝謝您的開釋。

26後,我覺得我的的書名要改成

何不認真思考離開賣方?

Jim 發表於 2018-6-2 07:37:32

他人著書 多在揚名立萬 劉大作冊 意在警世名鐘 並非同一檔次。 2月6號之後在這紛亂的世間我們更需要的是時時的提醒 。何不趁此將那本沒有isdn的書 浮上檯面正式介紹給世人。

sec2100 發表於 2018-6-2 09:36:28

Jim 發表於 2018-6-2 07:37
他人著書 多在揚名立萬 劉大作冊 意在警世名鐘 並非同一檔次。 2月6號之後在這紛亂的世間我們更需要的是時 ...
現在出書,還有人會買嗎? 還有人會想當賣方嗎?也許有人會想當賣方,但是,我想現在大家當賣方都很有紀律了,這算是26的另一個功勞吧:

提供所有賣方紀律的養分

不過,真的要謝謝jim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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