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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價差單在券商的應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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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5-2 21:03: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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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 21:38 編輯


如果是賣方純價差單(credit spread),會讓權益總值不會低於一個最低值,在2月6日就會變的很有利。是以,風險指標的分子應該不會低於該值,而分母,也會因為是價差單,而在保證金計收上也是一個定值才對。我們要問,有那一家期貨商幫交易人寫進了這樣一個對投資人有利的限制式?這種勤勉負責的義務算不算是善管人注意義務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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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5-2 23:28:46 | 只看該作者
的確,期交所的提高保證金和取消SPAN制度,還不如優化券商後台對於整戶風險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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