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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康和期貨關於SPAN相關約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5 10:22
標題: 康和期貨關於SPAN相關約定



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相關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人與 貴公司約定保證金之收取應依 SPAN 所定之標準,且本人同意 貴公司向本人收取之保證金不得低於依該方式所計收之金額;對於委託下單應預收之保證金,其數額依 貴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規定收取。


二、SPAN 計算之應有保證金可能因行情而急遽變化,當本人帳戶權益數低於 SPAN 所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補繳保證金,若有受託契約所定 貴公司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情事時,得於不通知情形下代為沖銷全部部位。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SPAN 計算之應有保證金,於絕大多數而非所有情況下均低以期交所其他各規定之計收方式計算之保證金。(二)由於 SPAN 對於帳戶內之跨月價差部位或跨商品價差部位收取較低之保證金,倘其中一方部位遇到期時將導致保證金追繳情形,本人同意 貴公司基於風險考量得逕行執行追繳作業。本人已充分瞭解 SPAN 計收保證金之相關規定,並同意 貴公司對本人委託下單控管、保證金追繳及強制沖銷等作業,悉依本約定書及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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