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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防選擇權違約,金管會提對策!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09:52
標題: 防選擇權違約,金管會提對策!
https://udn.com/news/story/7255/3063527
2018-04-01 01:27經濟日報 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
金管會針對2月6日台指期選擇權13億元違約交割事件下令多項新措施,預計4月中實施,其中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全部停用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費方式)及保證金最佳化,影響市場非常大,期貨業者紛紛跳腳,客戶下單量勢必縮減。

惟知情人士表示,從金管會指示期貨商公會修改規則來看,翻盤機率不高。

期貨商公會依金管會指令,修改「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第3條,明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函令,SPAN僅適用專業投資機構為限,落實交易人分類分級,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客戶停用SPAN及保證金最佳化。

期貨業者對此反彈聲浪頗大,業者指出,立即影響的是大額資金外資法人部位,都要在兩周後停用SPAN,屆時客戶下單量勢必會縮減。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4-1 13:59
這種政策真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明明是期貨公司不當處理客戶部位,怎能怪罪SPAN?
試想今天取消SPAN, 投資人的保證金提高了,但市場如果出現連續多日無量跌停, 難保還是會出現單純SC被砍倉砍到漲停板的畫面吧?? 重點是期貨公司的風控砍倉做法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14:53
ths0327 發表於 2018-4-1 13:59
這種政策真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明明是期貨公司不當處理客戶部位,怎能怪罪SPAN?
試想今天取消SPAN, 投資人 ...

是的。我當年使用span,主要的動機是當我賣put時,如果發現大盤下跌,我不想停損的情況下,我可以賣大台,同時買call,這樣可以讓我的保證金少一點。span是風險互抵的概念,但span在波動率大或價格出現極端的時候,如果口數不當放大,是會影響賣方生存力甚鉅的。我想根本之道還是不管有沒有span,都應該將口數放小。當然,風險指標在使用上,要加一些限制式,才能構成適當砍倉的標準。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4-1 15:26
槓桿的運用是個人風控的問題,金管會目前提的對策,能防止違約發生?恐怕關掉選擇權市場才有辦法防止違約發生吧!@@ 選擇權市場目前最大的爭議點是方向正確,但卻不當砍倉,砍到漲停板,導致交易人超額損失,真懷疑主管機關真的知道問題的所在?

試想現貨市場大跌500點,但如果因為流動性問題期貨合約被拉到漲停板,然金管會宣布,為了防止違約,所以期貨合約保證金一概以契約價值收取, 這樣有對症下藥?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4-1 15:26
槓桿的運用是個人風控的問題,金管會目前提的對策,能防止違約發生?恐怕關掉選擇權市場才有辦法防止違約發生吧!@@ 選擇權市場目前最大的爭議點是方向正確,但卻不當砍倉,砍到漲停板,導致交易人超額損失,真懷疑主管機關真的知道問題的所在?

試想現貨市場大跌500點,但如果因為流動性問題期貨合約被拉到漲停板,然金管會宣布,為了防止違約,所以期貨合約保證金一概以契約價值收取, 這樣有對症下藥?
作者: 王文忠    時間: 2018-4-1 19:33
本帖最後由 王文忠 於 2018-4-1 22:07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4-1 14:53
是的。我當年使用span,主要的動機是當我賣put時,如果發現大盤下跌,我不想停損的情況下,我可以賣 ...

會不會以後自然人散戶都跑去做買方,
賣方都是法人,法人不會違約,
用6萬作1口,反而波動穩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19:41
王文忠 發表於 2018-4-1 19:33
會不會以後自然人散戶都跑去做買方,
賣方都是法人,法人不會違約,
用6萬作1口,反而獲利穩定。 ...

六萬元做一口只是當天不會被代沖銷,不代表隔天不會再代沖銷,根本談不上獲利穩定,哈哈。
作者: 王文忠    時間: 2018-4-1 22:06
sec2100 發表於 2018-4-1 19:41
六萬元做一口只是當天不會被代沖銷,不代表隔天不會再代沖銷,根本談不上獲利穩定,哈哈。 ...

是啊!六萬元做一口只是當天不會被代沖銷,

賣方多數是法人,就比較沒有極端波動,
沒有極端波動,波動就比較穩定。



作者: Isaacwu994    時間: 2018-4-1 22:23
我記得從前看過一篇研究文章下的結論是:
SPAN比傳統的AB值更能涵蓋市場的波動,是比AB值更優秀的風險衡量方式。
大致就是一個能涵蓋95%市場波動,另一個能涵蓋99%這樣的概念,
文章中間的計算過程太複雜,我只對結論有印象,有興趣的人可以找找相關研究。

當初推SPAN就是用來解決傳統AB值計收保證金的不足,
SPAN也不總是算出較低的保證金的樣子,
符合某些市況下的時候,可能會算出比AB值更高的保證金,
什麼條件我就想不起來了。

我相信如果交易人沒有浮濫利用SPAN,任意放大口數,
以AB值計算結果下的保證金規模,去持有SPAN制度下的部位,
在SPAN更低的保證金需求制度下,代表相同的部位更難碰到Margin Call。

現在由於交易人濫用便直接停用,有點像是現在人人開車都使用倒車雷達,
一些開車技術沒有很高明的人,倒車也喜歡貼近後車前保險桿,
近到雷達沒發出逼逼叫的Margin Call不肯罷手,導致不時有意外擦撞事故傳出,
政府的對策,就是直接下令拆掉所有的倒車雷達。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4-2 09:16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4-2 09:46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4-1 22:23
我記得從前看過一篇研究文章下的結論是:
SPAN比傳統的AB值更能涵蓋市場的波動,是比AB值更優秀的風險衡量 ...

這個比喻還不錯!! 還好沒禁止大家開車....
SPAN 是個好制度, 全球近7-8成交易所都執行,為何別人都沒這方面的問題?
1.目前金管會的對策,猜是那些期貨公司抱怨所致,因為某些(或者全部?)期貨商的系統,並沒有辦法去分辨SPAN的部位,所以胡亂砍單,連組合單都砍,因為他們的風控系統設計不良,大家下單時,相信有下過一種複式組合單,他就是會幫你計算該收多保證金,付多少權利金,但SPAN 不一樣,他並沒有幫你組合, 只是用保證金最佳化的方式去呈現, 所以你的下單如果複雜了些,有時候都不知道哪個部位該跟哪個部位配對組合,當然那些期貨商根本也沒考慮到這點,只是設計風險值25% 以下就砍(因為它們不知道你是組合複式單), 必然就會亂砍!!
2.現在金管會如果只限制專業投資機構才能用SPAN,無形中又造成交易制度不公了,就是說它們自己才能用SPAN的意思?何不檢討風控機制,或是想辦法增加流動性呢? 這個政策下來,只會造成更畸形的市場, 並沒有解決問題!!
重點是,期貨商不願意改善風控程式,風控的作業方式,所以乾脆停用SPAN比較快,也比較省成本,根本不是一般人所認知的為了避免違約,交易槓桿風險大,保證金的問題,這只是一種烏賊戰術,試圖模糊並轉移問題點..然金管會也缺乏專業, 用最保守的方式去"製造"問題,  到時候取消SPAN, 那些持有部位的交易人,豈不是又面臨一陣追繳或是強平?

3.而且保證金提高,被強平的機率更高,因為你要準備更多保證金,不然低於維持率就強平,然強平的方式一樣把你一鍵砍單, 一樣的問題一直重複...

作者: 顏師父    時間: 2018-4-2 19:08
ths0327 發表於 2018-4-2 09:16
這個比喻還不錯!! 還好沒禁止大家開車....
SPAN 是個好制度, 全球近7-8成交易所都執行,為何別人都沒這方面 ...

不錯,講到重點,期貨如果跌停目前跌停約1000點,一樣一次就掛掉一堆人了,真的不知道金管會這樣會引起民怨嗎?
作者: option2018    時間: 2018-4-3 11:45
ths0327 發表於 2018-4-2 09:16
這個比喻還不錯!! 還好沒禁止大家開車....
SPAN 是個好制度, 全球近7-8成交易所都執行,為何別人都沒這方面 ...

恩....檢討風控機制....
可能期商要花一大筆錢更新系統大換電腦促進經濟發展
且新制度是否又有新漏洞釀成別種災害不得而知
如同以前並沒有這樣的問題
是2013年風控修改統一實施之後才釀成今日之災
而公務員心態就是不做不錯
與其改了也不知會不會比較好  
不如站在保護大家的立場
先禁止大家都別交易
最省事又沒責任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4-4 13:00
如果用極端價格全戶砍倉的真正問題不解決,只是取消保證金最佳化,是否會造成多空部位風險不能互抵,風險值低於標準而讓交易人更易發生全戶砍倉的風險?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4-4 13:06
應該將各位的看法直接以掛號信寄給證期局主管及顧立雄,否則訂出的政策無助於解決問題反而讓交易人曝露於另一種更大的風險
作者: oscar    時間: 2018-4-6 20:05
4/11 0930在証期局門口會
主要訴求為招開期貨商賠償方案,
成立0206期權受害自救會,
因三大缺失釀選擇權災難
有意願都可以跟要求期貨商賠償方案喔
有問題可以加入line id:0986990095
作者: oscar    時間: 2018-4-7 08:58
4/11,請大家要再站回證期局,我們要訴求的其實很簡單,
而且請金管會証期局達成:
第一、金管會應該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招開期貨商和受害者的協調會,針對期貨商疏失的部份,訂出賠償比例。

第二、金管會應該要主動調查,期交所違反期交法第16條,在0206當天,面對市場失序,
應作為而不作為的疏失和責任;

第三、金檢應該要主動調查,0206市場禿鷹不當得利和內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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