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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選擇權違約交割案,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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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0 20:25: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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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3 07:30 編輯

劉作時
執業律師,CFACSIA
2018年2月10日

筆者在選擇權市場交易了15年,在2018年的26日,也身歷其境,目賭了全世界最失控的市場(下或稱0206事件),當天因為制度失靈導致價格失靈,產生蝴蝶效應,促發台灣期權史上最大的違約交割金額,業界估計約12億以上,推估選擇權賣方交易人的損失近40億。數仟筆的選擇權(不管是買權Call或賣權Put),在漲停版或極離譜的價格被券商或期貨商強制停損,猝不及防。

選擇權是非線性的產品,決定它價格最重要的因素為DeltaGamma、波動率以及Vega等參數。而當市場快速且大跌之際,波動率會上升,透過Vega的加溫傳導,進而使得PutCall的價格都可能大幅上漲, 最後讓Delta變的相對不重要,但在怎麼說,對Call而言,畢竟市場快速下跌,它應該享有Delta的好處,這一壞一好的抵銷,不應該讓當天在九點左右期指只跌300點左右,且期交所公佈在九點左右的VIX指數只在40左右,就因為市場所有的賣方積極停損(自願或非自願),使得很多選擇權以天價成交,換算出來的隱含波動率極為誇張,很多call以漲停版成交,例如2月到期的11700的買權call1090點成交,換算的隱含波動率高達190%左右的天文數字(美股個股選擇權的隱含波動率都很少有超過50%的,更何況是分散風險後的指數選擇權)。當時,期交所發見這種不合理現象,本應將這種不合理的委賣單退掉,但期交所的無為而治,終於導致了26日「早上」選擇權市場大地震。

據悉,前一天(2018年2月5日)美股大跌1100點,美股盤中不僅有下跌5%的熔斷機制,在現貨暫停交易之際,選擇權也暫停交易,此時交易人有補錢或思考如何調整或如何停損的機會,讓市場有機會回復理性。同時,美股2月5日大跌,從美股的早盤到尾盤,所有的Call都是下跌,但台灣的Call當天卻能夠一飛沖天,真是另類的台灣奇蹟。不要忘了,美股當天的VIX指數上升百分比創了有史以來當日最高漲幅紀錄,但美股的Call卻沒有失控,賣Call的人不會被火車撞上。

在現行期交所的制度下,選擇權的漲停版是當天大盤的漲跌點,期交所認為如果當天大盤漲停(跌停),所有的call(Put)都漲()停,讓delta不要大於正1(1)。筆者在2009年的430日經歷過大盤漲停在5992(當天漲378),很多Call也沒有漲停(最價外的6400點的Call最高只漲239.5); 時序再往前推,我們看到2004322日,因為二顆子彈而造成期貨跌停在6352點,最價外的6000點的Put也沒有跌停,當天期指跌478點,最價外的6000點的Put只漲366點,當天所有的call更是正常的「大跌」。相較之下,26日早上10點期指只跌3%左右,call卻漲上天,當天部位中只有賣call的交易人站上北上列車鐵軌上,竟然被南下的列車碾過(註一),筆者認為期交所怠忽職守是很多賣方這次損失的「主力近因」。賣call的人如果早知道台灣的選擇權報價可以被期交所、造市者及專業法人這樣霸凌扭曲,那麼當時怎麼可能去券商開戶?

上述的2004年的322日以及2009年的430日,筆者都深切經歷過,也是筆者認為唯「二」的台指選擇權市場二隻黑天鵝,但這二隻黑天鵝和0206事件相較,反而像是更理性更健全的市場表現。我們不禁要問,期交所對於它最自豪的金雞母台指選擇權市場,自2002年推出後,除了去年515日推出的盤後交易制度讓一些早起的交易人有機會在26日凌晨4點多避險外,最重要的「選擇權價格保護機制」,卻付之闕如。26日當天正常交易期間台指期的交易量佔選擇權交易量不到22%(409245/1907715),但期交所對台指期有保護機制,對它獲利主要來源的選擇權為何視為化外之地?這樣做半套的期交所及格嗎?

回到去年的8月3日。當天一開盤,發生台指期在開盤後無預期的跌停事件,當時是因為買盤不足,某家券商程式停損單被觸發後,沿路沒有買盤,最後直接在跌停版成交。期交所事後檢討,在2018年的1月22日推出了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包括了市場價格穩定、防範市場異常波動、異常委託即時退單等,這些制度如果有一項用在2月6日的選擇權市場,就不會火燒連環船,就不會讓一個在早上九點左右只跌4%左右的小水災,竟把許多無辜嬰兒也一起倒出場,很多選擇權當天價格漲了10900倍之多(2月的11700 call以及3月的11900 call當天最低價0.1點,最高價1090點)。期交所好比信義房屋,賣了一間比它價值高數十倍的鬼屋給相信信義房屋報價的買家。依法信義房屋都要揭露那是間鬼屋了,期交所卻叫賣call的交易員吃下失控的報價。一個遁入私法領域的國家級交易大廳,主管機關是誰?

我身旁有很多選擇權賣方一夕之間傾家盪產,有些交易人的部位在筆者了解後覺得根本不應該出現被強制砍倉的境地。不可諱言,有些賣方長期習慣於低的波動率環境,輕忽風險,又利用期交所SPAN制度的風險互抵的好處,建了一艘巨大難以控制的鐵達尼號,剛好遇到不設防的市場暗礁,他們學到了風險管理的寶貴一課,他們也「與有過失」。但細究因果,如果不是期交所的不作為,他們這堂課的代價不應該這麼不成比例。期交所在經歷2015824(期指最多跌9.5%)20118月的當年史上最大違約選擇權交割事件、以及上述二次黑天鵝事件後,本應仿照美國及中國的交所,對賣方訂定更嚴格的保證金制度(賣一口選擇權需5萬元左右),甚至於可以比照中國中金所的制度,要求賣方交易員要通過三階段考試才能夠裸賣選擇權(筆者很無奈地這樣說),這些期交所事前也都沒有做,實有違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以及期交法第10條規定設立期交所的宗旨。但金消保法竟將期交所排除在金融機構之外,而期交法第10條的期交所本具有公益性質,現行法卻將期交所安排成不屬於金消保法的私法人,完全不用受司法監督。

在這十幾億的違約交割中,有些投資人是部位是沒有風險的,但現行期交所以「風險指標」計算下,價差保護單都被視為沒有保護的各別買方或賣方裸單,根本未考慮交易人在下價差單時心中想著「買保險」的效果。申言之,如果一位賣方賣履約價10000點的Put,買履約價9900Put,他這一組多頭價差單的最大風險只有5000(100*50的乘數規格),但在像26日的極端市場,就會發生9900點的Put報價500點,但應該比較值錢的10000點的Put,因為沒有流動性的關係,報價停在100點太久,讓這個沒有比5000元更大風險的投資組合卻無故生出20000元的風險((500-100)*50),風險計算差了4倍。現行期交所風險指標的計算,會讓這位交易人的風險指標低於25%而遭強制砍倉,我們希望金融評議中心日後在接到0206當事人案件時,不要再說這些買保險的交易人「投資表現」不佳。

商券及期貨商在這次事件中也扮演了「助燃」角色。券商在它的風控系統中應該保護這種交易人,券商不應該在看到有買全險的交易人之風險指標低於25%的時候,盲目的幫他砍倉在最高點,而應該有好的人工智慧學會這位客戶現在及未來最大損失就是5000元。很多券商沒有將價差單自動視為組合單,進行影響了風險指標中保證金的計算,把本來就有風險意識才架價差單的優質客戶推向斷頭台,真的沒有盡好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時類方,各家券商所提供的開戶契約規範不一,契約中對風險指標缺乏明確定義,也沒有對風險指標的計算以及價差單在何種情況下會影響其計算,對於代沖銷的規範也未見明確。實言之,當你看到交易人有買權的賣方而準備幫他代沖銷時,難道一定要將買權賣方立馬沖銷嗎?特別是當天買權漲停時,為什麼有些券商還在那個當天的最高不合理價砍倉,這樣的交易室,有盡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善良管理人忠實義務嗎?而如果開戶契約中的部分條款明顯對交易人不利,例如當天有幾家券商的看盤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而開戶契約中期貨商都會對該斷訊的責任予以免除,這樣的契約真的公平嗎?

在這個時空背景下,本來不應該發生的0206事件,固然替一些沒有紀律的選擇權交易人上了學費很高的一課,卻也震出了期交所對選擇權報價制度的重大缺失,更戕害了一些理性交易人對期交所及及期貨商券商制度面、風控面、交易面的信任,更提供了市場價格操縱者的犯案現場,是台灣選擇權交易16年以來最黑暗的一天。我們希望政府日後對期交所的監管要更嚴格,不能讓一個具有行政機關色彩的私法人(其股東都是金融機構)怠於作為,繼續有償經營一個侏儸紀選擇權公園。




註一:
美國人常常形容賣方是pick up pennies in front of a stream-roller (Taleb說eat like chicken and go to bathroom like elephant)。但是,那是笑沒有紀律、看錯方向、裸賣的賣方。如果大盤跌,Call卻漲100倍,1000倍,1萬倍,就不像是地球上的鐵軌。

後記:
0206事件相關法律問題,請至www.lawshare.tw 提供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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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1 13:37:36 | 只看該作者
目前的機制只保護到期貨商
沒有保護到投資人
異常偏離的價格容許期貨商隨意砍倉
\豈不是遊戲規則容許期貨商拿投資人的錢擾亂市場

這些保證金跟部位到底是屬於誰的

莊家應該要有魄力宣布取消不正常交易

這麼不正常環境的合約更進一步要停止交易

直到環境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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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3 22:37:15 | 只看該作者
是否可號召權民集體向期交所和主管機關抗議,這形同設局詐賭,害人無數。賣方無險可守,誰膽敢再作賣方再碰一次這種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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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2 22:48:52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2-12 20:17
期客,剛想到,貴公司的程式業績應該會變的好很多,哈哈。

但願,期交所能規定將價差單一律視為組合單。 ...

"但願,期交所能規定將價差單一律視為組合單。"

不能但願,而是一定要將價差單一律視為組合單,
如此,期貨選擇權市場才能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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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6 09:05:02 | 只看該作者
劉律師是否應串聯此次無辜受害的投資人集體向期交所提告,否則以他們目前的態度與說法幾乎是要投資人自認倒楣。交易制度和風控系統的重大缺失若不盡速修正,日後類似0206事件會一再發生害人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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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2 12:09: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期客 於 2018-2-12 12:49 編輯

我認為這次事件,期交所應該新增法規,
在券商的風控系統加上規則,
多空頭價差單,風險已鎖住,
價格極度不合理時,應不能由券商端進行砍倉。
否則所有的教科書,考試用書的選擇權交易策略章節將需要改寫。
實務上,選擇權的價差避險等,也都不宜交易。
因為你不知道何時會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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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10:13:29 | 只看該作者
rogerwu1234 發表於 2020-3-8 14:33
如果簡單算法,就算有買保險,只要有一口賣方,就要準備5萬的資金在戶頭內,如果是雙賣(SC+SP)+保險(BC+B ...

5萬元做一口,最好還是有價差單,可以保證資產回撤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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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2-24 15:35:04 | 只看該作者
oscar 發表於 2018-2-24 14:20
表達訴求
2月6日期貨商惡意將我們選擇權部位惡意強制平倉造成鉅額損失,期貨商本身失誤對價格嚴重判斷疏失 ...

fight the good f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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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6 10:02:37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劉律師。如果要提告求償,投資人須提供與準備哪些文件或資料請在網站或媒體公開告知,我們也可幫忙轉發至各大群組。沒有集結眾人力量他們是不會當一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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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2 19:44:57 | 只看該作者
mike0515 發表於 2018-2-22 11:11
非凡對0206事件之報導https://youtu.be/whXvD5IaNv0

非凡總結0206事件就是  1.槓桿用太大保證金太少  2.遠月流動性不足投資人缺乏風險意識  
輕描淡寫似乎都是投資人自己風險意識不足才輸錢....
對於不了解選擇權的人真的是霧裡看花, 只知道風險很高很危險,輸錢的人是自己不小心活該....
對於了解選擇權的人心中自有一把尺   是否有人利用合法掩護非法上下其手
在正常市場機制下公平輸錢大家沒話說
但不公平的賭局  各位賭客還要被污名化為沒風險意識保證金太少
2顆子彈 金融海嘯 期貨漲停跌停都走過來了
這罪名真的既無奈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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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2 12:31:51 | 只看該作者
非凡報導,字卡有誤植,應該是9900 put 100點,10000點 put 500點,才會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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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發表於 2020-3-8 14:33:38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3-30 20:57
假設我們賣的選擇權當天漲1000點變價內,再假設x為權益總值,滿足盤中風險指標高於25%的簡單數學式:

(x-5 ...

如果簡單算法,就算有買保險,只要有一口賣方,就要準備5萬的資金在戶頭內,如果是雙賣(SC+SP)+保險(BC+BP),就是10萬。不過這樣準備(保險+資金),是否還需要組合單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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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樓主| 發表於 2019-2-16 19:17:08 | 只看該作者
http://www.optionshare.tw/forum. ... tid=3285&extra=


期交所應該為史上最大的選擇權違約交割案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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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樓主| 發表於 2018-9-6 17:47:24 | 只看該作者
期交所是0206的始作俑者

本文作者: 劉作時
台指選擇權資深交易員(SINCE 2003年4月30日)
執業律師,CFA,CSIA
聯絡電話:  0979899801

{{期交所對自身商品的危險及瑕疪事前認識不足、券商對不合理價格的過濾能力欠缺、期貨公會設計出僵化的風險指標砍倉標準加劇了流動性風險、許多券商交易結算部門不給交易人合理的時間補足保證金就將客戶的所有部位一鍵砍倉、券商的砍倉邏輯闕如,以及某幾家自營部無法無天的公然搶劫,共同製造了26慘案!有些交易人固然建了比較大的賣方部位,但只可以評價說當天他們對抗極端市場的免疫力較差,但不能因為一個極短暫且極端變化的市場,就讓政府對這些當天可能抵抗力比較不好的人不盡期交法上的保護義務,讓他們付出不成比例的損失。}}

依期交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以及第16條以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116條的規定,在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時,期交所有維護選擇權市場價格秩序及公正的義務。去年8月3日發生期貨在開盤後一分鐘內發生閃崩跌停事件後,期交所本應預見這種因市場深度不足而觸發價格大幅偏離現狀的情事在台灣還會發生,卻只有對期貨市場推出價格穩定措施及動態退單機制,對它生意上的金雞母的商品瑕疪卻罔聞未見,它在今年1月22日對台指期推出了價格穩定措施,但卻在這段期間連一個半套的選擇權價格穩定機制都推不出來(它的新聞稿都自承韓國及印度有選擇權穩定措施),才會發生26慘案。期交所只要設計當大盤跌300點的時候,Call不要「漲」超過300點這樣一個陽春且合理的自動退單的機制,在2月6日就可以保護到很多交易員的部位,且保護了Call價格合理,Put的價格自然會比較正常。


在市場出現異常時,期交所需有穩定措施,以保護廣大的散戶交易人,放眼天下,全世界其他的期交所或選擇權交易所在事中及事後都會剔除不正常的交易單。惟台灣期交所在2月6日當日沒有任何保護機制,事後也沒有取消不正常的交易。期交所明明知道台灣的選擇權交易量有5成來是散戶,比國外法人交易量佔8、9成更需要有一套保護小額投資人的機制。我們每一位交易員的每筆交易都要對期交所及政府繳20左右的「保護費」,期交所在2月6日卻坐視交易秩序的崩壞而束手無策,讓許多的Call價格漲幾仟倍到1萬倍以上,讓隱含波動率漲到200%,期交所不是很自豪台灣的指數選擇權交易量排名全球市場前五大,它日後也要對外說明台灣選擇權的危險指標是世界首席。

但可悲的是期交所在事發後,將責任撇的一乾二淨,還責問交易人「平常都賺錢,為什麼虧大錢的時候才來吵」。這就好像政府怪我們平常騎車在這個路面都沒事,為什麼只有2月6日那天在這個路面摔車,平常沒事的時候為什麼不來交易所維權,唯有出事的時候才來陳抗? 殊不知,我們在2月6日會摔車,是因為你期交所在我平常經過的路上灑了幾桶油,才使我猝不及防的摔車,你期交所是整個26事件的製造風險者,我正常的騎在這個路面上,雖然騎車必有風險,但沒有料到這個路面有一個40億的大黑洞等著我跳,自營商卻可以在這個路面將洞挖的這麼深,讓我們頓時連人帶車陷入無底深淵。2月6日當天,部分自營商違反了造市義務,部分自營商違反了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7條有維持價格公平的協力義務,製造了極端的成交價而沾沾自喜,利用規則的不公平(自營商就算保證金不足,期交所也不會馬上對它發出追繳令),公然違法吸金,期交所和自營商雖然可能沒有意思聯絡,卻一搭一唱製造了選擇權史上最大的金融黑洞。

根據期交法及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的規定,期交所在發現價格異常時應有必要的處置,但我們在26事件發生半年後,沒有看到身上背負一個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平交易公益任務的私法人有任何的補救措施,而只會利用新聞稿及媒體推諉責任,而連這麼大的疏失,投資人保護中心都不敢依投資人保護法對它提供集體訴訟,對交易人極不公允,讓期交所成了投資交易人保護法的化外之地。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未將期交所列為金融機構,以致於這次26事件發生後,期交所和交易人之間的糾紛無法利用訴訟外解決機制(ADR)解決。

期交所受主管機關委託要行使穩定市場的公權力,卻悖棄了它的公法上的作為義務,連自己依法訂出來的誡命---業務規則第116條(法條所附如下)都可以束之高閣,在事發後的今天還沒有辦法像其它國家一樣推出一個半套的價格穩定機制,坐視市場的不公正可能再次發生,主管機關應該命令期交所暫停營業,停止期交所對這條選擇權大道再次抹油。


期交所業務規則第116條

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即採行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措施:

一、期貨市場或其相關現貨市場被操縱、壟斷或有囤積之現象,或有被操縱、壟斷或囤積之虞者。
二、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三、期貨結算或相關款項收付作業之系統中斷或故障,有影響期貨交易契約結算交割義務履行之虞者。
四、本國或他國政府,或其他期貨交易所之措施,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者。
五、電力供應、電腦交易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影響本公司市場之正常運作。
六、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發生重大違約。
七、期貨商或結算會員發生財務危機或宣告破產,或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
八、期貨交易人、期貨商、結算會員或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違反相關法令規章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九、其他對於期貨交易秩序、公平性、流動性或結算交割之正常進行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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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樓主| 發表於 2018-6-9 21:29:55 | 只看該作者
special 發表於 2018-2-11 13:37
目前的機制只保護到期貨商
沒有保護到投資人
異常偏離的價格容許期貨商隨意砍倉

沒有買賣,沒有殺害,沒有交易,期交所就沒有營收,它就不會繼續野放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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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發表於 2018-5-19 13:08:0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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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樓主| 發表於 2018-5-4 20:37:24 | 只看該作者
要期交所賠很難。要告期交所很簡單,但要證明損害是多少,也是非常高深的學問。

法院也必須要請專家來鑑定,才可能有計算的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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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樓主| 發表於 2018-4-27 18:29:05 | 只看該作者
大昌期貨勸誘客戶簽本票的手法讓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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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發表於 2018-4-27 11:25:52 | 只看該作者
(轉貼)0206禿鷹現身說法(為保護當事人已變聲)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 ... ished&ref=no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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