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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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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2-14 23:32:55 | 顯示全部樓層
mike0515 發表於 2018-2-13 22:47
應該限定價差單不論是組合單或避險單,最大損益都不能超過買方履約價與賣出履約價二者之價差,不能讓錯亂行 ...

價差組合單已買保險,風險值理應豁免計算,參考盤後交易某些商品豁免計算風險券商不用代為沖銷處理,只代為沖銷部分使用保證金的風險部位即可。若硬是將無風險部位當風險無限來計算處理,無限上綱的代為沖銷,已經違反公平原則,對善意投資人不公平的制度已經打破教科書可以拿諾貝爾獎。期交所立意良善要投資人自己注意風險不可怪罪市場,但如此眾人信心全無啞巴吃黃蓮,誰知道哪天又會再來個合法漏洞再創世界第一,如此殺雞取卵,已預見未來台指選擇權市場即將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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