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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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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2-13 22:47:03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限定價差單不論是組合單或避險單,最大損益都不能超過買方履約價與賣出履約價二者之價差,不能讓錯亂行情將原本固定的最大損益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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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2 11:19: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期交所明白告訴市場昨手和禿鷹,你們還有一年半的時間可以在選擇權市場興風作浪,痛快屠殺賣方投資人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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