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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55/3835675
為加強期貨市場價格穩定,臺灣期貨交易所於今(27)日推出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三階段。 期交所表示,該措施第一階段於107年1月22日實施,適用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含跨月價差);第二階段於107年11月19日擴及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這項措施預計將可避免因錯誤交易、胖手指或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事件造成價格異常波動。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訂定「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若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高於上限,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格低於下限,即予以退單。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賣單進行退單,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委託則不會退單。
「即時價格區間」是由「基準價」加減「退單點數」而得。此次適用商品臺指選擇權的「基準價」,係依據選擇權評價模型及包含標的價格、波動度、利率、履約價格及距到期時間等相關參數計算;「退單點數」以最近標的指數收盤×2%(退單百分比)為基準,周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若有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則加入各契約盤中理論避險比率(Delta值)計算退單點數。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雖能透過交易系統動態計算退單機制,防範瞬間價格異常波動,但期交所提醒,該措施可能因特殊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應留意各類委託單功能及委託價格合理性,不宜完全依賴該措施功能。 期交所於5月27日另實施兩項制度變革,第一項為調降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最低申報數量門檻自200口調降至100口,臺指選擇權則由400口降至200口,以提高鉅額交易便利性。第二項為調降每筆市價委託口數上限,一般交易時段調整為10口、盤後交易時段調整為5口。
除「市價委託」方式外,交易人亦可善加利用「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替代「市價委託」,將成交價格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以避免市價委託口數過大導致成交價格偏離交易人預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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