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2-9 21:21:58

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18-2-9 21:25 編輯

William 發表於 2018-2-9 17:50
砍倉:指期貨商基於客戶保證金不足,對於客戶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後,交易人仍無法將帳戶的權益總值維持於一 ...
附議
有道理
不過這一句 ---期貨商為了避免客戶可能發生超額損失的情形
說得真好聽
我認為剛好相反
保護的是期貨商免得還要向客戶追討超額損失 哈哈

THOMASLIN 發表於 2018-2-10 12:03:09

本帖最後由 THOMASLIN 於 2018-2-10 12:55 編輯

0206事件ˋ真的有詭異的地方

0851 期貨 跌不到 300點

價平 10600賣權   正常漲幅 無可疑之處

價外 1000點9600 賣權   卻在 085147秒觸發停損   引發蝴蝶連鎖效應

砍單速度也太快
到底是誰開第一槍

如果查出比對資料會不會有故事


另外有人提出選擇權與期貨套利 板主有無思考過




sec2100 發表於 2018-2-10 14:20:13

THOMASLIN 發表於 2018-2-10 12:03
0206事件ˋ真的有詭異的地方

0851 期貨 跌不到 300點


市場的套利和促發恐慌行為都有可能,這在每天也都會發生。0206當天,期交所沒有價格穩定機制,讓只跌300點的大盤,11700的Call可以在1090點成交,以及其他所有的Call和Put的關係都違反PUT/CALL PARITY,期交所的不作為,讓您說的蝴蝶效應發生。

PCP 發表於 2018-2-16 13:13:59

期交所跟期貨公會⋯⋯
一個以盈利及追求成交量為使命
一個每年理監事都都坐享出國旅遊福利
不會去理會這市場和投資人已經走到信任感破滅的路口
自從2017/08/03台指期一分鐘被摜壓至跌停事件的處理方式開始,這兩個單位螺絲已經徹底鬆動,當天所有事件評估都不致讓台指期有那麼大的跌幅,分析那60秒的細部資料,前24秒有7000多筆賣單不停摜壓台指期,似乎也知道自營商不被允許掛漲跌2%以外的單,市場有能力在短時間動用這種規模單量的,不是外資就是證券商自營,那天最後從市場反應得到的訊息是,「只要瞬間一萬口左右的量,就能打穿台指期這個市場」,但期交所事後只簡單說了句是正常交易行為,有很多單位希望公布那24秒的成交明細是來自哪個交易單位,但台灣期交所就是不理會。
這兩件事是否有關連,目前還不知道,因為前面引發市場異常價格波動的行為都在期交所的保護下為所欲為,金管會是否應該交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做詳細調查,不過別找大學教授,一堆人都在台灣期交所任職過,調查出來的結果也就是共犯結構下的產物

sec2100 發表於 2018-2-16 13:27:29

PCP 發表於 2018-2-16 13:13
期交所跟期貨公會⋯⋯
一個以盈利及追求成交量為使命
一個每年理監事都都坐享出國旅遊福利


很好的觀察,感謝PCP。屆時如果有人去地檢署告訴/告發0206事件,順便告訴/告發0803事件。

我個人對當天期交所的不作為很失望,期交所本來依期交法第16條就可以暫停不合理的交易,結果竟然都沒有行動,而它又是一個遁入私法的公益機關(依期交法第10條規定,期交所本來公益機關),也許我們應該發動拒絕交易選擇權的行動。這不是一個友善的環境。

sunmoon 發表於 2018-2-18 00:57:29

我認同這兩件是有關連的,就是0803的不作為,才讓人敢進一步計劃......

oscar 發表於 2018-2-19 21:12:37

期貨商,期交所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可以申請國賠嗎

sec2100 發表於 2018-2-24 09:41:27

oscar 發表於 2018-2-19 21:12
期貨商,期交所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可以申請國賠嗎

不容易。金管會比較像是受災戶主張的對象。

oscar 發表於 2018-2-24 14:21:37

表達訴求
2月6日期貨商惡意將我們選擇權部位惡意強制平倉造成鉅額損失,期貨商本身失誤對價格嚴重判斷疏失為何要我們來承擔。
請大家站出來。3月6日10點必須到證期局門口訴求,表達我們的聲音讓全世界媒體看的到聽的到,來號召更多同伴加入。請大家告訴大家參與
最好找媒體或民代
有問題請加入我line :0986990095

Delta 發表於 2018-2-27 00:06:10

oscar 發表於 2018-2-19 21:12
期貨商,期交所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可以申請國賠嗎

股票和期貨市場都是2段式法規架構
交易人和期貨商簽約
期貨商和交易所簽約
如果交易人違約
他和期貨商是「行紀」關係
所以期貨商是要先負代墊的責任的
0206事件委託買賣(含砍倉)都是交易人與期貨商之委託關係
不可能要期交所賠償的啦
因為沒有法律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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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0206事件的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