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期貨商可否「部分」反向沖消?
本件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2項已約定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系爭 帳戶有效保證餘額低於原始保證金25%時,有權依第11條約定,代為逕行反向沖銷上訴人所持未結清之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部位,且系爭期貨於盤中系爭帳戶風險指標已低於25%(達-32.8%),經被上訴人代上訴人逕為反向沖銷,已如前 述,復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買賣報告書影本可參(見原審卷第 2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判決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jRjXvK44noc9QWg0ShvIJRJGvWxblYGUrzvMw4ysySk%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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