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3-1 18:56:46

期交所業務規則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二、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三、市價申報及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於決定其限定價格後,視為限價申報,其優先順序依前項原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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