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發表於 2018-3-3 11:00:02

證期業者以簡略計算客戶風險值,有違FRM之標準

期交所問題三之第三段: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逐步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以盤中即時計算合理成交價格區間,進行事前(成交前)異常價格防範,此亦為台灣期交所推動穩定市場交易之既定方向。

還沒有訂出時間表,有違政府及業界對於FinTech的期望及作為,是期交所推卸責任,或者業者不願意投入資訊設備,繼續沒事姑息客戶作為賺取經紀費收入,有事時無情藉停損機制大砍客戶掩護自營部操作呢。

換言之,證期業者沒有做好KYC及風險控管,例如:融資之客戶財務風險評估,以簽約時的客戶現股市價計算,是否違反FRM的風險評估呢?起碼須以歷史資料計算上下限區間。還有一位80歲退休人員的風險係數與30-40歲的上班族相同? 前者風險係數應高於後者,即相同財務風險值,前者可融資金額遠低於後者。

總之,政府單位還在姑息業者,有劣幣驅良幣之監理態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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