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忠
發表於 2018-3-5 15:34:55
不知哪一天風險比率低於150%,富邦再來一次市價漲停進行強制代沖銷,市場上有賣方部位的,別以為持有超額保證金超多,風險比率超高,也要跟著倒霉。
王文忠
發表於 2018-3-5 15:41:53
如果富邦市價漲停進行強制代沖銷,漲停鎖住到收盤,有超額保證金超多,風險比率超高也沒用。
eddy
發表於 2018-3-5 15:46:08
其實期交所本來就有給予期貨商;
可以根據期貨交易人的風險而調高保證金的權限,
只是大部分的期貨因為業績與市佔率的考量,
都不敢輕易的提高保證金,
而使用期交所公告的最低保證金,
所以個人認為交易人還是自己要先做好資金與風險的管理,
而不是將這個責任丟給期交所根期貨商!
xiaotang50885
發表於 2018-3-5 16:18:58
王文忠 發表於 2018-3-5 13:01
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
我也覺得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規範比較好。
王文忠
發表於 2018-3-5 19:07:21
xiaotang50885 發表於 2018-3-5 16:18
我也覺得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規範比較好。
是啊!即使有超額保證金超多,風險比率超高,也會受市價漲停進行強制代沖銷牽連,風險比率跟隨降低。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13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就回落到合理價格,此情境下證期經紀商是否具備代客人平倉之權利。
從事資本市場的投資人本來就得負責自己的風險管理,慎選適合自己的經紀商。我偏向經紀商依照客戶財務風險評估給予不同的保證金及擔保品,不是全台灣統一或者同一經紀商一體適用,每個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本就不一,在AI人工智慧及大數據及Fintech的時代裡,可以做到個別化、客戶化的服務及風險要求。
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談事情,別在咱們內部中分化。
最後,要求跟隨世界主要市場對法人及交易頻繁的自然人,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Ys168
發表於 2018-3-5 19:44:21
本帖最後由 Ys168 於 2018-3-5 20:15 編輯
自己要做好資金控管及風險管理 +1
期貨商可以調高保證金,也可以調高風險指標,但總有一個適當的程度。
如果跟其他期貨商差距太大,那客戶可以自行評估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期貨商。
例如:當尾盤時,如果為了遷就富邦的風險指標150%,
而不得不選擇先自行平倉,讓風險指標提高到150%以上,
那在其他家風險指標設定為25%的期貨商,其實一樣可以這樣做,自行控制風險。
但是,選擇及操作的權力是保留在客戶自己手中,而非由富邦自行決定並強制執行。
(此外,客戶也可以在盤後交易中再視實際狀況自行調整部位或者入金增加超額保證金)
***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就回落到合理價格,此情境下證期經紀商是否具備代客人平倉之權利。
認同+1
所以個人才會覺得富邦這項措施有點搞錯重點,
0206事件並非是因為風險指標太低,而是因為流動性不足,瞬間不合理的漲停價的關係。
此外,討論至此,我又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日後富邦的風險指標改為150%,
那下次如果再次發生類似0206的情況時,富邦是不是只要客戶有裸賣部位,當風險指標低於150%就開始強制全部平倉?
(需要再問富邦營業員確認,說不定富邦根本還沒考慮到類似0206情況的這個問題)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富邦的客戶,在下次股災中,可能會更慘!
(因為0206時,是風險指標低於25%才全砍,日後富邦變成低於150%就全砍)
option2018
發表於 2018-3-5 20:09:58
本帖最後由 option2018 於 2018-3-5 20:12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5 15:46
其實期交所本來就有給予期貨商;
可以根據期貨交易人的風險而調高保證金的權限,
交易人還是自己要先做好資金與風險的管理!這我絕對舉雙手雙腳贊成!!
特別是像我沒用SPAN做買put空頭價差組合單,做買方部位只付權利金6點,都已經買好保險了,已經比做單邊SC SP投資人更有高度風險意識...
結果這次照樣被某券商硬是砍到-600點平倉!
足足放大100倍風險,我做單邊這次可能還不會賠這麼慘!
這是在懲罰有風險意識的投資人嗎?
好棒棒喔~風控系統真是獨步全球耶!
老師~ 請問我到底是該放多少保證金才能安全的當“買方”啊?:'(
sec2100
發表於 2018-3-5 21:55:49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 ...
回歸民法的帝王條款:
民法第148條第1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206期貨商行使砍倉的權利,就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我們要收回0206券商代沖銷的權利。
chinan
發表於 2018-3-6 00:13:12
流動性會不足是否是造市商的責任?造市商太少?造市商不夠專業?造市商也下海撈?或是沒規定造市商的義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