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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8-7-24 13:27:03
期交法第64條關於交易人能力之規定
第六十四條(受託契約之簽訂)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
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
拒絕其委託。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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