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指選擇權40億的錢坑如何填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5 17:11 編輯台指選擇權40億的錢坑如何填補? 2019/3/5劉作時,執業律師,CFA,資深選擇權交易員(SINCE 2003/4/30)
107年2月6日台灣發生選擇權史上最大違約事件,賣方交易員的總損失估計為40億元。事件發生後部份券商在政府的勸說下,只願意以波動率37%對賣Call的交易人達成和解,但許多在2月6日當天持有極價外的Put,卻以隱含波動率150%到200%的「異常價格」被券商送上斷頭台。
很遺憾期交所當天在選擇權市場沒有一套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導致不合理的價格紛至踏來,讓交易員的所需保證金急速增加,且風險指標快速惡化。而券商看到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看到黑影就開槍,違法啟動代沖銷機制,讓客戶產生鉅額違約金,券商並積極展開對受災戶的追討。而許多交易員在隔天就自行補繳保證金,事後才發現券商的代沖銷行為並不適法,造成交易人的二次傷害。
期交所的業務規則為期交法第15條授權期交所訂定,在法律位階上類似公法上的法規命令,效力比開戶契約還大,投資人和券商都必須遵守。業務規則第57條規定選擇權交易人在接到高風險通知後,需在期限內補足保證金。現行券商的高風險通知規定以簡訊通知即可,並不適切,當然有些比較盡責的券商會以輔電話通知,比較周到。就算是簡訊通知,簡訊中依規定也會請交易人儘速補足保證金。經查,業務規則第57條並沒有規定交易人在接到高風險通知後,風險指標快速低於25%券商就可以毀諾其對客戶的期限利益而馬上代沖銷。所以,券商依期交所的函文做出立刻代沖銷的舉措,甚至有券商當天沒有對客戶進行高風險通知就逕行代沖銷,均不適法。
職是,在0206當天,券商不能在前一分鐘發出高風險通知,後一分鐘就違法將交易人的部位代沖銷,應該給定交易人一個期限補保證金。復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89條的規定,期交所對結算會員的補繳保證金期限為1個小時。在平等互惠的要求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參照),券商對其交易人的等待期間應該也要比照辦理。如果客戶在這1個小時中的第5分鐘直接跟券商營業員說他不想補保證金了,此時營業員做為券商的善良管理人,才取得代沖銷的權利。
在美國,交易所選擇權已經交易近50年,美國券商在為客戶代沖銷前,一定會先問客戶有沒有錢補保證金,絕對不會斷然看到客戶的資金短暫不夠就冒然代沖銷,同時美國的期貨商在代沖銷時也會有邏輯的進行,會先砍掉最吃保證金和流動性最佳的部位,這種人工智慧的代沖銷方式在2月6日當天少有券商做到。
台灣選擇權市場在100年八月發生了「杜總輝事件」,期貨公會和期交所於是矯枉過正,架空了期貨商自己決定何時以及如何幫客戶代沖銷的裁量權,訂定了大家一體適用的代沖銷指標,加劇了107年2月6日的戲院失火效果。選擇權交易人固然要對自己的部位負責,也要承受選擇權商品的非線性價格風險,但不應該成為券商錯誤適用法規下的祭品。我們看到當天有40億錢從一批肥羊賣方的口袋被券商搬到另一批噬血的賣方帳戶裡,這些賺到橫財的賣方很多是券商本來在2月6日當天應盡好造市義務的自營部。據悉,也有近四成的暴利流到了一般散戶,這些散戶是真的散戶,還是自營部的員工在外面開的人頭帳戶,不無疑義。
此際,交易人保護中心應該要不設立場的依法接受0206受災戶的立案,讓期交所為它當天的過失侵權行為負責。誠然,期交所是私法人,立法機關課以它穩定市場秩序的責任,期交所有預見選擇權市場委託薄深度不足可能導致價格異常,卻沒有積極作為,是0206事件的始作俑者。券商不當代沖銷所產生的債權也必須自我吸收,或代位交易人向期交所追索其侵權責任。更要緊的是當天部分自營商及個人刻意背棄其維持價格公正的公法義務,擴大了錢坑的深度,沉睡已久的期交法操縱市場條款必須起床上班了。
也許就當0206是選擇權市場的一次大地震,是一場天災,大家一起來填補這個大洞。行政或立法機關不妨重新試算0206當天近月遠月Put在每一分鐘的合理價,據以當成補償交易人損失的標準,「補償基金」由多金的期交所負責籌辦,或許是最好的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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