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5-15 21:43:55

0206是這樣發生的嗎?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278973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灣科技法學會昨起召開為期2天的研討會,探討去年0206期貨慘賠事件,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期交所公益監察人劉尚志教授會中指出,期貨屬於信用契約,性質上與有價證券迥異,投資人所冒損失可能是無限大而非僅是價值歸零,近年來一些財商臉書粉絲團的老師,把這些商品包裝成「比定存利率高的穩定報酬」來吸引會員,就是去年0206期貨大屠殺的背後主因。
[*]https://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2789731_1.jpg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為研討會致詞。(記者黃欣柏攝)
劉尚志指出,這種看起來有穩定報酬的商品,背後都有發生概率極低、但是責任無限大的風險,也因此這些商品通常是期貨自營商用來避險,但近年來許多民眾被財商臉書粉絲團的「老師」吸引,冒著看不到的風險投資,是這次大屠殺的主因。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交通大學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邵之雋則表示,當時很多投資人因期貨商「強制平倉」而慘賠,但其實「強制平倉」在性質上屬於期貨商的類公法義務,與「收足保證金」、「預先墊付交割款」同為維持市場穩定的要素,一旦符合法律要件就應強制執行,不能去問對當事人有利與否,這是交易人無法避免的風險。
但為避免沖銷時點不同,造成不同價格之爭議,邵之雋認為,未來最好透過期交所進行統一電子系統沖銷,此外當市場結構已經發生如0206事件之極端情況,也許會有不肖經紀商通知自營商做套利行為,就現今法制看來,此情況並不屬於內線交易或特別背信,主管機關應研擬防範機制。
交大科法學院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中心主任林志潔認為,金融消費者與業者都應重新檢視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其中業者除了應盡資訊揭露與告知義務,也必須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劃分等級,配合未來金管會根據新頒佈的「公平待客原則評核要點」對業者進行評核,以及消費者本身學會審慎評估自身能力與風險承受力,監理、業者和消費者三方一起努力,才能確保市場運作與投資人權益。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委兼總經理卓俊雄表示,評議中心可透過諮詢委員等制度有效釐清金融商品的法律關係,相較於法院,可提供更高效且專業的解決平台,雖然0206事件真正的獲利者是期貨契約相對人而非期貨業者,所以在爭議金額上會有認知差距,但仍可從評議過程中釐清事實真相,並從第三人角度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供交易人參考。

chinan 發表於 2019-5-15 21:54:50

本帖最後由 chinan 於 2019-5-15 21:56 編輯

:lol 防制金融犯罪研討會是講這案例中的誰可能犯罪呢?

該不會是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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