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5-13 11:40:11

配合期交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13 11:42 編輯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避免交易人帳戶因盤中權益數過低又不及處理未平倉的部位,因而產生超出個人財務承擔能力的損失。

在一段交易時段據以做為代為沖銷標準的風險指標,係將交易人所有部位以市價計入,當風險指標值低於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所有部位。而於盤後交易時段,台灣期貨交易所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交易人的作息,台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部分商品(TX,TXO)豁免代為沖銷,在此設計原則與邏輯下,理想的做法應將須代為沖銷商品(DJ、S&P等)之權益數與所需保證金獨立計算風險指標,達到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該等商品部位,以排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影響。

然實務上無法將帳戶之權益數以不同商品進行區分,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其當日結算價計入,以固定豁免代為沖銷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為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在未新增部位的前提下,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為沖銷標準時,即為代為沖銷商品之虧損造成,再輔以檢視權益數是否高於維持保證金後據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不參與盤後交易人的困擾,惟新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仍會因未平倉部位保證金增加而降低風險指標。

NOTE:
1。風險指標計算請見:
http://www.optionshare.tw/thread-48-1-1.html

2。TX=台指期; TXO=台指選擇權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7-5-14 08:50:54

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17-5-14 09:16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7-5-13 18:42
也對。不過,強制停損機制間接也保護到投資人。2011年八月,如果用目前的風險指標強制砍倉的話,你同學張 ...
當時也有當時的風險指標做強制砍倉的動作耶 !!! 應不存在您所謂可以提早出場減少損失的說法
只是被保護的操作者都不覺得是被保護, 而是被侵害
更有不少案例指陳, 被強制砍的那些交易對家 --- 正是自己下單期商的自營部
不少操作者都懷疑被自己期商洗價, 以保護砍倉之名行侵害之實 ㄎㄎ
甚且, 在我的觀念裡 --- 需要用到強制停損機制來保護的操作者, 不值得被保護
自己要走自己的保護機制啊! 自有交易以來, 從不知margin call為何物!
所以常說 --- 操作觀念最重要, 其他分析啥的都是次要, 甚至有人說是多餘的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7-5-13 17:33:35

哈哈哈
做莊者講話真的很好聽 ---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
我都認為目的是先在於保護期商耶!!! 因為若有違約的話, 要他們共繳的基金去賠付, 不是嗎?

sec2100 發表於 2017-5-13 18:42:1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13 18:59 編輯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7-5-13 17:33
哈哈哈
做莊者講話真的很好聽 ---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
我都認為目的是 ...
也對。不過,強制停損機制間接也保護到投資人。2011年八月,如果用目前的風險指標強制砍倉的話,你同學張某某(如下方連結),杜先生,會提早出場,而減少很多傷害。

http://www.optionshare.tw/thread-37-1-1.html

就像自營部一樣,如果交易員一天輸太多,要被迫當天不得交易。其目的是要保護自營部的資本,但也間接保護了這位交易人的生涯。

不過我倒是覺得豁免沖銷的好處是,不用讓營業員整天處於不能睡眠的狀態。她不可能一天19小時都盡她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除非賭場成為勞基法下的責任制行業。

sec2100 發表於 2017-5-14 10:23:1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14 10:28 編輯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7-5-14 08:50
當時也有當時的風險指標做強制砍倉的動作耶 !!! 應不存在您所謂可以提早出場減少損失的說法
只是被保護的 ...
當時當然有強制砍倉的機制(102年7月1日前是用所有的風險系數,計算方式和目前的風險指標略有不同),只是分公司的經理可以不執行,為了保住和這位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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