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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0171121早盤,1月的10kc又有非常規交易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21 09:01
標題: 20171121早盤,1月的10kc又有非常規交易
1月10000call,早盤一開市就漲了155點,而且有20口的量。












作者: THOMASLIN    時間: 2017-11-21 09:34
請教一個問題   左右帳戶 以不合理價位 成交 若口數 1~10口   
有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嗎 ?
實務有判決 或判例嗎

例如  意圖影響行情....   
營業員說有   但拒絕提供進一步 實務案例  (是找不到? 還是故意不要給? 不清楚 )    謝謝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21 10:20
THOMASLIN 發表於 2017-11-21 09:34
請教一個問題   左右帳戶 以不合理價位 成交 若口數 1~10口   
有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嗎 ?
實務有判決 或判例 ...

不會影響行情,因為看行情的人都知道那不是合理的價格,不會被影響。

我常常在想,如果是代操者利用這種方式洗走客戶的錢,倒是可能違反其他民法的委任善良管理人義務或刑法的侵占罪。

當然,如果是一個人不小心下錯單,那就要自己負責了。
作者: THOMASLIN    時間: 2017-11-21 11:03
感謝  

因為營業員說  個人ab帳 對敲違反 證券期貨相關法規

請教他哪一條  他說自己找

(營業員 替客戶解疑操作規則  是義務  還是不是義務)

他說 已經解答  有違反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21 11:19
期貨交易法   第 108 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

作者: THOMASLIN    時間: 2017-11-21 12:55
查了一下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

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
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
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
這包括 期貨自然人  ab帳 嗎 ?   

疑惑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21 13:32
THOMASLIN 發表於 2017-11-21 12:55
查了一下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

不包括。施行細則該條所稱的期貨商,就是指期貨公司,和自然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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