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3 款及第56條第1 項所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之「地下期貨」,與前述「臺股期貨指數」或「股票期貨指數」等合法期貨相較,固均含有高度 射倖性,且固均以指數變化決定輸贏、依數字變化決算勝敗,而未有實物交易。但期貨交易所開設臺指期貨交易之目的,在於提供市場參與者預測未來經濟發展趨勢,而能預作避險或套利,參與者之交易動機或為避險、投機、套利等,但看多或看空乃繫於參與者對未來展望之評估,其勝敗縱不可否認或帶有些許運氣成分,但究其實並不純然依靠機率,是不能與純粹擲骰之射倖賭博等同視之。
況地下期貨如吸納合法期貨市場資金,不但易於影響合法
期貨之正常交易,使合法期貨之市場規模萎縮,而減少政
府對合法期貨交易之稅收,更可能因地下期貨操盤者為自
己之大量空單或多單,而試圖影響現貨指數價格,進而導
致股市異常暴漲暴跌。此與賭博罪重在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二者保護法益顯然不同。是此等地下期貨自不能以賭博
罪論擬替代。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1-5 10:04
依照機率來計算下單, 但不全然按照機率來結算
聽過法官轉任律師的
請問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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