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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期交所承認市價停損單太危險,為何券商還這樣代沖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 21:17
標題: 期交所承認市價停損單太危險,為何券商還這樣代沖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 21:55 編輯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112/3007294
近日有多位交易人詢問臺灣期貨交易所之交易制度相關建置及時程問題,期交所強調,臺灣自然人交易比重逾五成,與其他如歐美、新加坡等市場以法人為主之市場結構有所不同,故期交所在研議交易制度時,須更審慎考量台灣期貨市場之實際狀況,俾使各項制度之建置施行符合市況需求。
有關交易人所詢交易制度相關問題,期交所說明如下:
一、為何未推動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為健全市場發展,期交所乃有計畫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
第一階段係針對期貨之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的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二階段接續建置其他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三階段為推動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上線。
規劃建置之時程為今年1月22日執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為今年年底;第三階段則為明年上半年。
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時程置於股價指數期貨之後,係因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之盤中即時交易資訊計算。且因選擇權序列眾多,盤中即時計算眾多序列理論價,對交易系統負擔效能影響很大,故無法躁進。因此許多市場如新加坡、日本及澳洲交易所並未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或如香港交易所僅針對期貨商品建置該項機制,又或者如韓國、印度交易所僅有部分流動性較佳選擇權商品適用。
期交所於決定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初,即已確立將選擇權納入適用,並已作好前置之準備工作,即為建立理論價格模型,將股價指數期貨及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交割月份一致化。該項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由外部期貨商、專家學者及期交所代表組成)通過,提報至2月9日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證期局核定中。
期交所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市場交易之安全。
二、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10%是否應調整?
臺指選擇權為臺灣期貨市場第一項選擇權商品,於民國90年上市,其漲跌幅規定,係參照早先於民國86年於證券市場上市之權證漲跌幅規定,目前最大漲跌點數為最近收盤標的指數10%。
觀察國外主要交易所,如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歐洲交易所等,其股價指數選擇權多無漲跌幅限制,臺灣期貨市場股價指數選擇權設有漲跌幅10%之限制,已相對較為嚴格。對於交易人之建議,期交所將針對市場之發展,因應市場之需求,進行研議。
三、為何未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
現行設有取消異常交易機制之國際交易所,通常無漲跌幅限制或漲跌幅限制較大,且多數為以法人為主之市場並設有極高之申請門檻,包括:(一)申請者單筆異常交易損失須達一定金額,方可申請,例如韓國交易所設有韓元10億元門檻;(二)取消異常交易需買賣雙方同意,方可執行;(三)申請取消異常交易需收取費用,如歐洲交易所每筆收取歐元500元、香港交易所每筆收取港幣3,000元。
期交所先前已評估,因期貨市場係為零和交易,在臺灣自然人逾五成之市場結構下,倘受益方(獲利者)為自然人時,要執行前述異常交易取消機制,即有相當難度;或已成交之交易可能被取消或調整,將增加交易不確定性及衍生糾紛,影響整體市場可信賴度,甚或可能引發更多異常交易產生。
在歐美交易所行之有年的取消交易機制,均為十餘年前即已建置,係因當時科技或技術上,尚無法於盤中即時判斷價格是否異常,故建立事後補救機制;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逐步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以盤中即時計算合理成交價格區間,進行事前(成交前)異常價格防範,此亦為台灣期交所推動穩定市場交易之既定方向。
四、為何未能推出停損單以利交易人即時停損?
先前已有期貨商建議期交所設立停損單,惟經期交所研究後,此制倘設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而當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而有助漲助跌之效果,其價格宣洩之骨牌連鎖效應,進而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目前大部分期貨商均已提供停損單功能。在執行上,期貨商端係在其客戶(交易人)停損單被觸發時,將該委託單轉為一般限價或市價委託,陸續送至期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撮合。此時就期交所端而言,除期貨商端送進交易系統之停損單外,仍有其他交易人之不同委託單或造市者之報價單陸續進來,並得以減弱前述之價格宣洩效果,故期貨商端之停損單執行,對市場價格宣洩效果影響較小。以國外交易所的發展經驗來看,美國紐約證交所即因基於保護自然人立場,於
民國105年取消停損市價單。
期交所近年來在研議各項交易新制過程中,除參考國際間最新發展趨勢之外,更須綜合評估該項制度於臺灣本地市場之適用性,及考量臺灣期貨市場自然人比重較高之特性,使制度之施行符合市況需求,以及使制度運作成效完全符合規劃目的。未來期交所仍將會秉持此一原則,隨市場發展及市場交易結構變化,持續研議及推動有利於臺灣期貨市場價格穩定及具競爭力之交易機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2 21:5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 22:12 編輯
券商的代沖銷所使用的單都是市價停損單,這種單連期交所都不敢恭維,券商到目前都還在代沖銷的過程中使用,真的有違保護交易人的精神。
我有誤解什麼嗎?
作者: William 時間: 2018-3-3 10:58
期交所問題三之第三段: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逐步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以盤中即時計算合理成交價格區間,進行事前(成交前)異常價格防範,此亦為台灣期交所推動穩定市場交易之既定方向。
還沒有訂出時間表,有違政府及業界對於FinTech的期望及作為,是期交所推卸責任,或者業者不願意投入資訊設備,繼續沒事姑息客戶作為賺取經紀費收入,有事時無情藉停損機制大砍客戶掩護自營部操作呢。
換言之,證期業者沒有做好KYC及風險控管,例如:融資之客戶財務風險評估,以簽約時的客戶現股市價計算,是否違反FRM的風險評估呢?起碼須以歷史資料計算上下限區間。還有一位80歲退休人員的風險係數與30-40歲的上班族相同? 前者風險係數應高於後者,即相同財務風險值,前者可融資金額遠低於後者。
總之,政府單位還在姑息業者,有劣幣驅良幣之監理態度。以上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3 12:05
感謝林會分享。
作者: benjamin 時間: 2018-3-3 17:22
試著去理解期交所的說明:
A.先前已有期貨商建議期交所設立停損單,惟經期交所研究後,此制倘設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而當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而有助漲助跌之效果,其價格宣洩之骨牌連鎖效應,進而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想法:期貨商建議設(停損單)在期交所端,但期交所認為會有助漲助跌連鎖效應。
B.目前大部分期貨商均已提供停損單功能。在執行上,期貨商端係在其客戶(交易人)停損單被觸發時,將該委託單轉為一般限價或市價委託,陸續送至期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撮合。此時就期交所端而言,除期貨商端送進交易系統之停損單外,仍有其他交易人之不同委託單或造市者之報價單陸續進來,並得以減弱前述之價格宣洩效果,故期貨商端之停損單執行,對市場價格宣洩效果影響較小。以國外交易所的發展經驗來看
想法:停損單是必要的,但很懷疑所描述目前期貨商對停損單的作法。猜測應該是期貨商根據自己的風險指標計算方式以市價單停損,如果真是這樣,反而發生如期交所擔心的助漲助跌連鎖效應。
如果能規定期貨商僅能以最近成交價+幾碼送出限價單,經幾秒或幾分後未成交自動取消,期貨商得以用手動或自動加價再下限價單,希望能緩衝連鎖效應。
拋磚引玉,希望能夠引出有智慧的人來協助政府建立交易公平的賭場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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