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1:53
注意到文中: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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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賣方留倉之客戶,風險指標需維持在150%以上(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
期貨選擇權賣方為獲利有限風險無限之交易策略,近日國際金融市場行情波動增大,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需維持在150%以上,若風險比率低於150%,富邦期貨得於盤後交易T+1時段起,進行強制代沖銷至150%以上,敬請交易人留意,謝謝。
王文忠 發表於 2018-3-5 13:01
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
xiaotang50885 發表於 2018-3-5 16:18
我也覺得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規範比較好。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就回落到合理價格,此情境下證期經紀商是否具備代客人平倉之權利。
eddy 發表於 2018-3-5 15:46
其實期交所本來就有給予期貨商;
可以根據期貨交易人的風險而調高保證金的權限,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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