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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純價差單在券商的應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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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 21:03
標題:
純價差單在券商的應有地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 21:38 編輯
如果是賣方純價差單(credit spread),會讓權益總值不會低於一個最低值,在2月6日就會變的很有利。是以,風險指標的分子應該不會低於該值,而分母,也會因為是價差單,而在保證金計收上也是一個定值才對。我們要問,有那一家期貨商幫交易人寫進了這樣一個對投資人有利的限制式?這種勤勉負責的義務算不算是善管人注意義務的一環?
作者:
chan0509
時間:
2018-5-2 23:28
的確,期交所的提高保證金和取消SPAN制度,還不如優化券商後台對於整戶風險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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