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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索羅門首席外匯選擇權交易員賣台指選擇權賺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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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23
標題:
前索羅門首席外匯選擇權交易員賣台指選擇權賺三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6 10:38 編輯
老案子了,建議幫友細看一下下方的全文判決連結。看判決最大的好處是對於數字,會有精確的描述,對我們判斷事理,有一定的幫助。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 ... U0ZT7uoQULUHaNgA%3d
原告自92年6月起在被告元富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代為
操作之業務員即為被告黃俊豪。原告於100年初,因覺得委
託掛單出售之價格常因有人以較低之價格搶先交易成功在前
,而懷疑被告黃俊豪有將伊委託交易之標的與價格透漏予他
人,遂於100年3月18日親自致電黃俊豪,囑咐其不得將原告
期貨交易之情形洩漏給任何人。詎黃俊豪為圖個人業績之不
法利益,明知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
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竟自92年6月起至100年8月止之期
間(下稱洩密期間),將原告委託之國內交易資料,於盤中
交易時間故意洩漏予其他投資人(如訴外人杜總輝),供其
跟進操作,致原告以較差之價格交易,甚或無法成交,增加
原告期貨交易風險,並於收盤後將原告之交易對帳單傳真予
他人,足生損害於原告,為故意不法侵權犯行甚明。又原告
之期貨交易策略是原告經過長年研究和電腦精算相關資訊的
心血結晶,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原告曾因此
交易策略於
98至99年間獲利3億元以上
,可見此交易策略確
具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原告就此交易策
略亦未告知任何人或做公開發表,即對此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是原告之交易策略應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
業秘密無疑,而被告將原告委託之國內交易資料,於盤中交
易時間洩漏予其他投資人,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營業秘密
甚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24
但在100年全部吐回去。
足見,賣方心態要對,不要想賺錢,要想不虧錢。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33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用於期貨交易之相關策略,屬於營業秘密 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惟依原告所述,其所稱之期貨 交易策略,係「
原告曾在美國所羅門投資銀行擔任首席外匯 選擇權分析師工作多年,精通各種選擇權理論,經過長年研 究和電腦精算之結果
」,是原告主張之交易策略,僅係原告 利用其曾為外匯選擇分析師之經驗,參酌電腦計算,而為期 貨交易市場上之投資方式,僅係作為個人投資之參考,並非 屬營業秘密法所稱「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亦即並不具備營 業秘密法所稱「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 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之經濟性要件,亦 與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無涉,不符合營業秘密第1條所稱之立 法目的,是此部分難認原告所稱之交易策略,屬於營業秘密 法所稱之營業秘密。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35
原告主張因黃俊豪洩漏原告之期貨交易資訊予他人,導致原
告期貨交易風險增加,須以較差之價格交易而受有損害,總
計達6億5,570萬3,486元,且會導致無法成交而失去通常情形
下可獲得之利益等語,然此部分,因黃俊豪洩露原告之期貨
交易情形予他人,原告究竟受有什麼損害,原告並無法提出
實證,亦無實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俊豪自100年1月3日起至
100年8月5日止將原告期貨交易內容洩露予他人,原告「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原告雖主張其有一套精密計算
之投資策略,然交易市場均存在風險,交易資料瞬息萬變,
今日的投資策略並不代表在明日交易市場同樣管用,依原告
主張其於100年8月8日遭強制平倉損失之金額
6億5,570萬3,48
6元
即為本件之所受損害,然原告並未舉證說明其計算式為何
,亦未說明何以黃俊豪之洩漏原告交易資訊行為,必然會造
成被告於100年8月8日6億5,570萬3,486元之損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39
再參原告所提出100年2月至8月損益
情形,在黃俊豪將原告交易資訊告知他人期間,原告100年1
月獲利1,273萬3,657元,同年2月虧損762萬3,819元,同年3
月虧損688萬1,702元,同年4月則獲利1,487萬8,704元,同年
5月獲利1,247萬8,579元,同年6月獲利1,151萬536元,同年7
月獲利543萬8,778元,直到同年8月虧損6億5,570萬3,486元
遭強制平倉(參重附民卷第4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6 10:40
這種輸贏,一般人能忍受嗎?
再參原告(杜貴雄)所提出100年2月至8月損益
情形,在黃俊豪將原告交易資訊告知他人期間,原告100年1
月獲利1,273萬3,657元,同年2月虧損
762萬3,819元
,同年3
月
虧損688萬1,702元
,同年4月則獲利1,487萬8,704元,同年
5月獲利1,247萬8,579元,同年6月獲利1,151萬536元,同年7
月獲利543萬8,778元,直到同年
8月虧損6億5,570萬3,486元
遭強制平倉
(參重附民卷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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