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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選擇權賣方的「不平衡計分卡」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4 11:52
標題: 選擇權賣方的「不平衡計分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4 12:42 編輯

賣方,面對的是獲利有限,風險比較大的事業,所以必須在作為和不作為之間,尋找正確的準則。

計分卡的設計不等於績效,但長期也決定一個人的績效,我們下面來介定一個人的作為以及不作為,以及它的分數:

1。下錯單,但結果正確,負1分
2。下錯單,但結果不利,負3分
3。下對單,且結果正確,正3分
4。下對單,但結果不利,零分
5。不作為,結果有利,正1分
6。不作為,結果不利,負2分

特別說明的一下,5和6的不作為,是指有作為的義務而不作為,也就是有一個危險前行為在或一個救助義務在,才有作為的義務。例如甲帶小孩去南方澳的情人灣(我讀小學時最愛去的地方)玩水,看到小孩溺水不救,這種不作為是罰的。但是,乙看到甲的小孩溺水,但乙和甲是仇人,乙不救仇人的小孩,不罰。就算乙是甲的朋友,選擇不救,也不罰,因為他沒有救助的義務。

把上面四個情境加總,是負2分,這就是賣方的困境,它的計分卡預期值是-2。

如何將計分卡變成正的,是賣方的大學問。

我們特別對情境1給予不利的評價,它結果正確,但行為錯誤。像這種行為,刑法和民法通常是不罰的,但刑法對一些罪有未遂的規定,就是罰不當的行為。但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債,也都強調要有損害的結果。沒有損害,就無法請求,我們不採這樣的觀念,在我們的不平衡計分卡中,我們是處罰錯誤的行為。

如何將這個不平衡的計分卡變成正的,就是要靠事前的正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糾錯。而對不當行為的糾錯,也是調整的一部分,所以調整很重要,調整的介入會讓一個行為從負3分或負1分變成正3分或是零分。


我們儘量要進入情況3以及情況5,也就是蘇東坡說的「行於所當行,止於所不可不止的境界」。

而最要避險的事先做了一個情況2的行為,又不去防止危害的可能發生,任其坐大(情況6),這樣,二個行為(一個行為,一個不作為)再加上運氣不好的發生結果,分數就是負5分,就像我們在南下列車軌道上拾小石子,以為火車不會向南開,被撞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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