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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13 13:23
標題: 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13 16:35 編輯

期交所針對2月6日交易人違約情事有關質疑之說明

    2月6日全球及台股股災,期貨市場重挫,因臺指選擇權賣方策略交易人未適當控管資金及風險,及期貨商因交易人權益數負值依各家公司與交易人「約定」執行代為沖銷比率、委託方式等規範執行代沖銷(砍倉)作業之內控制度,且依期貨公會所訂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盤中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現行是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將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致選擇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發生有較多交易人出現超額損失及期貨商申報交易人較大違約金額情事。

    當日期貨商執行砍倉過程中,因當時市場行情波動較大,深價外買權因期貨商以市價或漲停限價砍倉,致價格出現逆向上漲。另有部分期貨商及交易人詢問當日臺指選擇權之造市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提供流動性之造市機制,期交所訂有臺指選擇權之造市辦法,期交所均於官網公告市場周知。造市者之造市義務為臺指選擇權一週到期契約價平上下各4檔共16個序列及近月、次近月價平上下各5檔共40 個序列,此係為交易人主要交易序列,占超過九成之交易量。另交易人若有遠月份或近月及次近月之價外序列交易需求,亦可透過期貨商進行詢價,造市者於接獲詢價訊息後將依市況進行報價。目前期貨自營商計34家,其中12家為專營期貨商、22家為兼營期貨商,其中申請擔任臺指選擇權造市者計有10家,其餘24家亦可依其交易策略及市場狀況,提供市場流動性。此次交易人違約情形,多集中於遠月份或價外序列。

    另查,2月6日台股重挫,期貨市場大幅波動情形下,甫於1月22日上線實施之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並未有該兩商品被退單案例。該項制度係為不斷計算適用商品即時價格區間,針對適用商品之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之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如買單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賣單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即會被退回。其目的係為防範胖手指或程式交易等造成瞬間價格異常波動。倘價格為「連續性」地漲或跌,不致會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機制而被退單情事,故並非所有異常情形均有該制的適用。

    依據其他交易所推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進程及學理而言,實施該措施前,需對適用商品建構理論價格模型。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之參數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之即時交易資訊計算,故期交所先前已妥適規劃相關進程,俾為順利建立臺指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之用。即第一步先調整國內股價指數期貨與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月份一致,均採3個近月加上3個月季月契約(現行臺股期貨為2個近月、3個季月契約;臺指選擇權為3個近月、2個季月契約),此項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經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並經2月9日期交所董事會通過後,後續將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同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有關理論價格係由交易系統於盤中即時運算處理,故盤中即時計算需考量系統效能及市場交易之穩定,目前股價指數選擇權序列逾1,300檔,其中臺指選擇權即占逾400檔,若無妥適測試完成,交易系統負擔將會大幅加重。以甫上線的大、小臺指近月及次近月契約為例,期交所於上線前即須與所有期貨商歷經長期的全市場測試,以確保系統運作穩定後方才實施,無法躁進。

    另就2013年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的香港交易所推行進程來看, 該措施推出之初,也只適用於恆生期貨、小型恆生期貨及H 股期貨,後續於2016年10月方納入小型H股期貨,惟迄今仍未推行到選擇權商品上。期交所亦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交易市場之安全。



作者: 王文忠    時間: 2018-2-13 14:29
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
結尾:
"期交所亦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交易市場之安全。

希望能早日實施!
作者: tulip    時間: 2018-2-13 14:31
看不懂,誰可以講白話嗎?
作者: tulip    時間: 2018-2-13 14:35
所以同樣的事再來一次,一樣會發生,是這樣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13 14:55
期交所無法寫白話文,他要寫的愈深愈好,離科普愈遠愈好。
作者: 王文忠    時間: 2018-2-13 15:14
sec2100 發表於 2018-2-13 14:55
期交所無法寫白話文,他要寫的愈深愈好,離科普愈遠愈好。

期交所對0206新聞稿,說明的內容都是廢話,
只有結尾用語可看。
作者: cloud75915    時間: 2018-2-13 15:16
說穿了就是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作者: William    時間: 2018-2-13 16:21
新聞稿中第4段最後句:其目的係為防範胖手指或程式交易等造成瞬間價格異常波動。倘價格為「連續性」地漲或跌,不致會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機制而被退單情事,故並非所有異常情形均有該制的適用。

與我的管見不謀而合,頗為欣慰。期交所也說會逐步施行,但是證券期貨業者的資訊系統能否執行,是這項措施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要使用選票督促政務官及民意代表,要求證券期貨商的資訊系統跟上其他國家同業及時代趨勢,大數據、AI、"挖礦"。例如:香港新加坡日本大陸都能對法人及交易頻繁之自然人施行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為何咱們台灣不能呢?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13 16:28
期交所所說的「連續性」,當天真的有嗎?
作者: William    時間: 2018-2-13 17:01
sec2100 發表於 2018-2-13 16:28
期交所所說的「連續性」,當天真的有嗎?

沒有,只是瞬間,來得快,去得快。不過,自由時報在目前執政黨具有喉舌功能,你的訪問新聞刊出後,會得到黨政高層的注意,確信各政黨金主也傷的很重。
作者: roderickey    時間: 2018-2-13 21:15
本帖最後由 roderickey 於 2018-2-13 21:18 編輯

同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有關理論價格係由交易系統於盤中即時運算處理,故盤中即時計算需考量系統效能及市場交易之穩定,目前股價指數選擇權序列逾1,300檔,其中臺指選擇權即占逾400檔,若無妥適測試完成,交易系統負擔將會大幅加重。以甫上線的大、小臺指近月及次近月契約為例,期交所於上線前即須與所有期貨商歷經長期的全市場測試,以確保系統運作穩定後方才實施,無法躁進。


長期??  明明就是20170803那天突然跌停才開始想到要做吧

其實身為賣方的我們是很關心市場價格合理性與交易安全性的,如果你無法做到人工智慧判斷價差組合單

起碼也把選擇權的動態價格穩定機制給弄好吧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2-13 22:47
應該限定價差單不論是組合單或避險單,最大損益都不能超過買方履約價與賣出履約價二者之價差,不能讓錯亂行情將原本固定的最大損益無限擴大。
作者: option2018    時間: 2018-2-14 23:32
mike0515 發表於 2018-2-13 22:47
應該限定價差單不論是組合單或避險單,最大損益都不能超過買方履約價與賣出履約價二者之價差,不能讓錯亂行 ...

價差組合單已買保險,風險值理應豁免計算,參考盤後交易某些商品豁免計算風險券商不用代為沖銷處理,只代為沖銷部分使用保證金的風險部位即可。若硬是將無風險部位當風險無限來計算處理,無限上綱的代為沖銷,已經違反公平原則,對善意投資人不公平的制度已經打破教科書可以拿諾貝爾獎。期交所立意良善要投資人自己注意風險不可怪罪市場,但如此眾人信心全無啞巴吃黃蓮,誰知道哪天又會再來個合法漏洞再創世界第一,如此殺雞取卵,已預見未來台指選擇權市場即將凋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2-20 11:22
造市者違反造市義務,讓三月的10800的Call一早就漲停,mm真的有造市嗎? 期交所和mm簽的造市契約真的有盡到保護市場的義務嗎?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3-2 11:19
期交所明白告訴市場昨手和禿鷹,你們還有一年半的時間可以在選擇權市場興風作浪,痛快屠殺賣方投資人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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