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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指標應不能適用在沒有風險的價差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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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5-2 19:45: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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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期貨公會副秘書長的一文,竟然沒有被寫進各家期貨商代沖銷的判斷式中。金消保法第10條第11條的風險揭露,也應該揭地球上不存在的風險。如果台灣不屬於地球,則我們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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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5-3 23:02:22 | 只看該作者
現在期交所就是裝聾作啞,風險沒揭露寧可違法也要當作沒這回事,為了掩飾缺失完全沒專業可言?!
風險無限的組合單在台灣竟是正常的!
大家千萬不要太專業了想學國外避險~
部位下的越專業只會死越慘!
在台灣詐賭老千風險可避不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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