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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19-1-11 16:18 編輯
法規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直接列舉我認為的重點和疑問如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1. 監理沙盒(sandbox)概念, 取自於大人限定小孩在範圍內盡量玩沙, 並給予監督和保護. 條例仿效學習國外做法, 並且擴及自然人, 值得稱許
2. 全部期間只有三年, 屆時若有相關修正條文立法院不通過(因為沒保證), 變成公司可能要關門或既有3年的營業項目被迫改變, 投入風險很大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1. 消費信貸部分若以P2P平台為例, 50萬元的限額似乎挺合理
2. 若我有一跟單平台, 在管理辦法中應落於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類, 卻只有25萬來跟單, 似乎太小而對我的客群吸引力不夠
3. 第二項第一款契約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及第二款創新實驗參與者所涉及之資金、交易、暴險金額, 在放寬後仍限制在2億元, 很難吸引有心的大企業投入, 譬如近來有地下匯兌爭議的櫻桃支付, 類似的創新服務, 2億元做得起來嗎?
創新條例
第 9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
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
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 17 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
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
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
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
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
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
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
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之規模,指參與者人數及創新實驗所涉金額。
前項所稱創新實驗所涉金額,指申請人應評估自身資金狀況及可承擔風險
能力,依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性質及所規劃之保護措施及適當補償,自行
訂定對單一參與者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限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期間申請人與所有參與者所簽訂之契約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
效期間內,其契約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總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億元
或其等值外幣。
二、創新實驗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單一參與者
所涉及資金、交易、暴險金額如下:
(一)消費信貸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保險商品之保費或保險服務費用以新臺幣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或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三)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前項創新實驗涉及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指申請人與參與者訂定提供
金融商品或服務當時契約約定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不計入衍生之投
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創新實驗僅涉及收取服務費用者,其收取之服務費用總額及對單一參與者
收取之服務費用限額,審查會議應視個別業務性質、保護措施與實際管理
需要予以認定。
第二項第一款契約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及第二款創新實驗參與者所涉
及之資金、交易、暴險金額得經審查會議決議視個別業務性質、保護措施
與實際管理需要,予以限縮或放寬限制。但放寬後第二項第一款契約之資
金、交易或暴險金額總計不得逾新臺幣二億元或其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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