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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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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6 15:10: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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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option2018 於 2018-3-16 15:13 編輯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第一百十六條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即採行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措施:

一、期貨市場或其相關現貨市場被操縱、壟斷或有囤積之現象,或有被操縱、壟斷或囤積之虞者
二、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三、期貨結算或相關款項收付作業之系統中斷或故障,有影響期貨交易契約結算交割義務履行之虞者。
四、本國或他國政府,或其他期貨交易所之措施,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者。
五、電力供應、電腦交易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影響本公司市場之正常運作。
六、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發生重大違約。
七、期貨商或結算會員發生財務危機或宣告破產,或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    義務之虞者。
八、期貨交易人、期貨商、結算會員或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違反相關法    令規章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九、其他對於期貨交易秩序、公平性、流動性或結算交割之正常進行有重    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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