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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自營部賺這麼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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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11:2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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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1 22:10 編輯

0206 事件受益者前 10 名

1.元大證券自營部獲利 9.84 E
2.澳帝華期貨自營部獲利 4.54 E
3.群益期貨自營部獲利 1.45 E
4.元富證券自營部獲利 0.86 E
5.國泰證券自營部獲利 0.63 E
6.永豐期貨自營部獲利 0.58 E
7.國票證券自營部獲利 0.55 E
8.中國信託證券自營部獲利 0.46 E
9.統一證券自營部獲利 0.45 E
10.凱基期貨自營部獲利 0.43 E

前十名合計獲利 19.83 E

=======================
0206 事件受害者前 5 名

1.凱基證券 -1.79 E
2.宏遠證券 -1.01 E
3.兆豐期貨 -0.41 E
4.元富期貨 -0.25 E
5.玉山證券 -0.22 E

前五名合計虧損 -3.7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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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22:01:16 | 只看該作者
alancheng 發表於 2018-3-21 21:06
劉大,你公布的這個,卷商會說不是自營部的獲利而已。

真正的獲利是這個

造市者名單: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4/4_1_7_1.asp

AC:
我現在有一股衝動,想搭計程車去博愛路告發元大、澳帝華及群益涉嫌操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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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18-3-23 21:13:37 | 只看該作者
alancheng 發表於 2018-3-23 18:54
二月的交易天數僅13天,台股還下跌2百多點,但這些造市的自營商,獲利卻非常勇猛。

                    ...

2008、2009股市大震時,自營部的獲利也相當好。自營部有五個優勢加一個問號:

聰明的人
紀律
速度
資金
不公平的競爭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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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23 18:54:51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3-21 22:27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4 條:
               
期貨商自行買賣之執行程序,不得優先於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順序。 ...

二月的交易天數僅13天,台股還下跌2百多點,但這些造市的自營商,獲利卻非常勇猛。

                                2018-02    2018-01    成長率
1        元大證自營        10.2 E       1.3E        7.8倍
2        澳帝華期貨         5.3  E       1.3E        4.1倍
3        群益期貨            3.7  E       0.3E       11.0倍
4        元富證券自營     0.95 E       0.1E        7.8倍
5        國泰證券自營     0.73 E       0.1E         5.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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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22:27:10 | 只看該作者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4 條:
               
期貨商自行買賣之執行程序,不得優先於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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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22:09: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1 22:25 編輯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
    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
    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
    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
    悉之秘密。
六、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七、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八、對期貨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九、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
    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十、對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
    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十一、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十二、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
十三、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上之時間戳記。
十四、為期貨交易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本國或外國期
      貨交易法令之限制數額。
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十六、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十八、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十、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十二、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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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22:04:43 | 只看該作者
AC,感謝提供數字,非常感謝。


元大證睜眼說瞎話,這對檢察官而言可能很有興趣: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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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21 21:06: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ancheng 於 2018-3-21 23:45 編輯

劉大,你公布的這個,卷商會說不是自營部的獲利而已。

真正的獲利是這個
1        元大證自營        10.2 E
2        澳帝華期貨         5.3  E
3        群益期貨            3.7  E
4        元富證券自營     0.95 E
5        國泰證券自營     0.73 E
6        統一綜合證自營  0.68 E

前六名就賺了21.5億,而且全都是台指選擇權的造市者
資料來源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8/FCMFinancia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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