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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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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14:55: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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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受害人中有人保證金49萬只純粹賣出價外買權9口,結果慘賠近50萬。這樣的保證金比率怎麼算低?當天都是因為期貨商以極端高價將客戶買權賣權全數以天價砍倉才會讓事態一發不可收拾造成近月遠月近百個履約價都暴漲甚至漲停成交,這絕非單純的波動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可以搪塞。期交所就是希望用這種說詞混淆視聽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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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6 13:18: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6 13:27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14:23
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沒有潛在問題跟盲點? 我再想想…

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定要有價格穩定機制,尤其是台灣的市場, 只會一窩蜂推新商品, 缺乏足夠的造市能力與市場機制,導致漏洞百出, 有心人士可"無意" 或"有意" 利用市場機制的漏洞操縱價格,或是在過失的情況下,造成衍生金融商品價格與連結標的物價格嚴重背離!!

以下舉幾個例子:
1.2015年陸股ETF跌到0.01事件,某戶以市價單敲出陸股ETF,開盤以0.01慘賠(詳情自行google)
2.2017/8/13 期貨跌停事件,也是以市價單敲出
3.2018/2/6  選擇權屠殺事件,也是以市價強平

那些推衍生金融商品的單位, 簡直就是缺乏專業,挖出一堆坑給交易人跳, 也製造一堆可人為操控的空間.一堆人說甚麼市場機制, 用現貨市場的思維去思考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連結標的物,這是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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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4 23:15: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3:49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4 23:04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例如 SC 對於當日的行情來說並無不利,或許波動率上漲的關係會漲一些,但不至於漲停板, 風控的原始目的本就是要保護券商與交易人,但現在這樣做,反而將交易人的風險推到最高, 也傷害到期貨商自己,這樣 還能算是風控嗎?  至於"統一的規定" 這問題在於 你的規定並沒考慮到選擇權特性,25%的強平機制簡單來說是有瑕疵的,尤其是在交易制度有瑕疵的市場更是...這部分我想也是期交所始料未及!!
例如2017/8/3台指期貨忽然接近跌停板, 但當日加權指數並沒有, 期交所發現這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幾個月後就加入價格穩定措施,但它們卻忽略選擇權,所以期交所總是亡羊補牢,這點是很清晰可見的,總是要有很多人大賠反應問題,他們才知道問題所在阿!!!  期貨與選擇權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講甚麼市場機制,系統風險,我覺得都OK,但前提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就要跟隨標的物波動, 只有交易制度存在漏洞與缺陷,才可能大幅度相反方向波動吧!! 既然期交所在期貨推價格穩定措施,不就間接承認交易制度是有問題的!!同理, 選擇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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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13 21:39:51 | 只看該作者
你知道9口買權如果都拉到漲停板的話,

每口所需要的保證金就要 77,000 元,

另外帳面上最少也要賠掉 472,500 萬元,

所以風險指標肯定會低於 25% 的強制砍倉標準,

因此事情並不是你所認為的那樣,

我建議你先搞清楚保證金跟風險指標的計算方式後,

再來評斷交易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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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3-14 10:24:13 | 只看該作者
指數大跌買權暴漲本來就極不合理且是人為砍倉造成的骨牌效應,你卻倒果為因認為這樣合理。你是期交所的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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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14 17:33: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ricat59801 於 2018-3-14 20:03 編輯
mike0515 發表於 2018-3-14 10:24
指數大跌買權暴漲本來就極不合理且是人為砍倉造成的骨牌效應,你卻倒果為因認為這樣合理。你是期交所的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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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3-14 18:32: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0:27 編輯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我的:
敬啟者,您好:

一、      台端2018 年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現行期貨商執行風險控管之原則,係緣於87年開始國內期貨交易時,因各期貨商與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對風控相關名詞定義及執行原則,未有一致之標準,造成交易人混淆,致期貨商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產生與交易人間之紛爭。加以100年8月初我國期貨市場發生連續大跌情事,由於部分期貨商未確實執行風險控管作業,以致產生交易人違約事件。為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有效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與保障交易人權益,依主管機關指示,與期貨公會共同規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訂定一致性之風控制度,並於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三、      現行期貨商強制沖銷原則,規範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例時(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強制沖銷交易人全部部位,係考量風險指標的意涵就是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約定金額時,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風險,因此,當交易帳戶權益數水位低於此約定金額時,期貨商將開始以整戶清算的方式執行強制沖銷。至於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四、      有關 台端電子郵件敘述之現象,本公司均已知悉,至於期貨商執行風控可能產生之問題,後續期貨公會將就執行代為沖銷方式將進行相關研議討論。再次感謝  台端 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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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爭議很大, 爭議點:期貨商無法辨識投資人部位?  強制沖銷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另部分期貨商是以電腦控管強制平倉,省去人工審視,也是爭議的所在..

第二項是說25%強制平倉的由來,但我想那時候只從期貨交易來考慮,沒考慮到選擇權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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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3-14 21:24: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1:25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21:39
你知道9口買權如果都拉到漲停板的話,

每口所需要的保證金就要 77,000 元,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連那個5萬元也會在風險指標的分母被賣方市值抵銷。eddy,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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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14 21:49:04 | 只看該作者
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這種說法很不負責認

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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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8-3-14 22:36:41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我舉的 77000 是深度價內的履約價賣方所需的保證金,

各家期貨商的系統都可以幫忙試算而得,

詳細的範例說明在這篇文章之中,

http://www.optionshare.tw/forum. ... &page=1#pid7957

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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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8-3-14 22:53: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2:59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一口選擇權拉到漲停約賠5萬,所以九口就是賠45萬, 權益值必然低於25% ,所以啟動"自動強平",然後繼續成交在不合理的價格,當然強平後變成倒虧, 問題還是期貨商, 買權拉漲停大多也是期貨商市價強平所致,導致單純SC也被強平,所以就成了符合"規定" 但不合理的現象, 但它們當初制定"規定"時,我想也沒考慮到這一個層面,單純的期貨交易思考,套用加上複雜的選擇權策略上,必然就出現此種謬誤!!  另外其實金融商品本就有所謂的系統風險,但選擇權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理應跟隨標的物波動,當日買權漲停, 應不適用所謂的"系統風險",如果放任,必然留給有心人士做價操控的空間, 就如同為衍生金融商品的期貨,如果今天現貨大跌500點, 期貨卻大漲500點,你說這樣是市場機制還是交易制度的問題,或是人為操控?  我認為期貨商要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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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8-3-14 23:04:42 | 只看該作者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所以只能訂一個統一的風控制度,要求所有期貨商照按規定走,
不可能訂一個執行與否、怎麼執行,都由期貨商自行判斷的風控制度,
然後每一家的做法都不一樣,每一次的結果都不一樣,
再來與交易人冒出層出不窮的爭議,這樣主管機關如何管理?

第三點既然訂規定要像寫數學公式一樣清清楚楚,
[ 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 ],這樣敘述就太籠統了,誰有辦法遵守規定,
只有明確訂清楚例如[系統有註記組合的1:1垂直價差,風險固定者不予平倉 ] 才行,


今天因為發生0206 SC被強平倉事件,導致虧損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那我們來想像一下,如果0206沒有發生SC強平事件,
當天期貨商只平掉嚴重虧損的SP部位,保留獲利的SC不動,
放到今天指數已經回彈上11000了,那又要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因為被平掉的SP放到今天都差不多回來啦! 放著有獲利的SC不平,
去平倉當時平倉結果會對交易人很不利的SP部位,當然是沒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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