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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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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選擇權違約交割案,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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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樓主| 發表於 2018-3-1 18:55:12 | 顯示全部樓層
xiaotang50885 發表於 2018-3-1 18:31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518422435.A.070.html

支出權利金的組合垂直價差單也會出現權益數變負 ...

xt,感謝分享。我還沒點進去看您提供的文章,不過光從標題看,這真的不應該發生在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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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20:45:15 | 顯示全部樓層
ccocco1230 發表於 2018-3-9 07:27
2/6的事件有入今年3月證券分析師考試的時事題,卻沒入期貨分析師的時事題

我是證期雙分析師 ...

真的啊,太有趣了。但cfta沒有考0206,顯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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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樓主| 發表於 2018-3-15 10:55:16 | 顯示全部樓層
monkeyman 發表於 2018-3-15 10:52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ei=_96pWqa7MozX8QWO_Z7gAw&q=%E8%A9%B9%E7%9B%8A%E9%9D%92++%E9%A2%A8% ...

這個東西有趣,我先收下,一定會印出來研究。謝謝mm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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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樓主| 發表於 2018-3-30 20:57: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30 21:04 編輯
sunmoon 發表於 2018-3-30 20:52
我的結論是站在賣方至少要8萬賣1口,最好10萬1口,不然隨時都可能被狙殺,但這樣的利潤比定存還少 ...

假設我們賣的選擇權當天漲1000點變價內,再假設x為權益總值,滿足盤中風險指標高於25%的簡單數學式:

(x-50000)/21000 >0.25

求x=54250
54250下一口(是Put或Call,不是下一組)

所以,當然要找中點數的(30-50點),才有好的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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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主| 發表於 2018-4-27 18:29:05 | 顯示全部樓層
大昌期貨勸誘客戶簽本票的手法讓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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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樓主| 發表於 2018-5-4 20:37:24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期交所賠很難。要告期交所很簡單,但要證明損害是多少,也是非常高深的學問。

法院也必須要請專家來鑑定,才可能有計算的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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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樓主| 發表於 2018-6-9 21:29:55 | 顯示全部樓層
special 發表於 2018-2-11 13:37
目前的機制只保護到期貨商
沒有保護到投資人
異常偏離的價格容許期貨商隨意砍倉

沒有買賣,沒有殺害,沒有交易,期交所就沒有營收,它就不會繼續野放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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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樓主| 發表於 2018-9-6 17:47: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期交所是0206的始作俑者

本文作者: 劉作時
台指選擇權資深交易員(SINCE 2003年4月30日)
執業律師,CFA,CSIA
聯絡電話:  0979899801

{{期交所對自身商品的危險及瑕疪事前認識不足、券商對不合理價格的過濾能力欠缺、期貨公會設計出僵化的風險指標砍倉標準加劇了流動性風險、許多券商交易結算部門不給交易人合理的時間補足保證金就將客戶的所有部位一鍵砍倉、券商的砍倉邏輯闕如,以及某幾家自營部無法無天的公然搶劫,共同製造了26慘案!有些交易人固然建了比較大的賣方部位,但只可以評價說當天他們對抗極端市場的免疫力較差,但不能因為一個極短暫且極端變化的市場,就讓政府對這些當天可能抵抗力比較不好的人不盡期交法上的保護義務,讓他們付出不成比例的損失。}}

依期交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以及第16條以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116條的規定,在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時,期交所有維護選擇權市場價格秩序及公正的義務。去年8月3日發生期貨在開盤後一分鐘內發生閃崩跌停事件後,期交所本應預見這種因市場深度不足而觸發價格大幅偏離現狀的情事在台灣還會發生,卻只有對期貨市場推出價格穩定措施及動態退單機制,對它生意上的金雞母的商品瑕疪卻罔聞未見,它在今年1月22日對台指期推出了價格穩定措施,但卻在這段期間連一個半套的選擇權價格穩定機制都推不出來(它的新聞稿都自承韓國及印度有選擇權穩定措施),才會發生26慘案。期交所只要設計當大盤跌300點的時候,Call不要「漲」超過300點這樣一個陽春且合理的自動退單的機制,在2月6日就可以保護到很多交易員的部位,且保護了Call價格合理,Put的價格自然會比較正常。


在市場出現異常時,期交所需有穩定措施,以保護廣大的散戶交易人,放眼天下,全世界其他的期交所或選擇權交易所在事中及事後都會剔除不正常的交易單。惟台灣期交所在2月6日當日沒有任何保護機制,事後也沒有取消不正常的交易。期交所明明知道台灣的選擇權交易量有5成來是散戶,比國外法人交易量佔8、9成更需要有一套保護小額投資人的機制。我們每一位交易員的每筆交易都要對期交所及政府繳20左右的「保護費」,期交所在2月6日卻坐視交易秩序的崩壞而束手無策,讓許多的Call價格漲幾仟倍到1萬倍以上,讓隱含波動率漲到200%,期交所不是很自豪台灣的指數選擇權交易量排名全球市場前五大,它日後也要對外說明台灣選擇權的危險指標是世界首席。

但可悲的是期交所在事發後,將責任撇的一乾二淨,還責問交易人「平常都賺錢,為什麼虧大錢的時候才來吵」。這就好像政府怪我們平常騎車在這個路面都沒事,為什麼只有2月6日那天在這個路面摔車,平常沒事的時候為什麼不來交易所維權,唯有出事的時候才來陳抗? 殊不知,我們在2月6日會摔車,是因為你期交所在我平常經過的路上灑了幾桶油,才使我猝不及防的摔車,你期交所是整個26事件的製造風險者,我正常的騎在這個路面上,雖然騎車必有風險,但沒有料到這個路面有一個40億的大黑洞等著我跳,自營商卻可以在這個路面將洞挖的這麼深,讓我們頓時連人帶車陷入無底深淵。2月6日當天,部分自營商違反了造市義務,部分自營商違反了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7條有維持價格公平的協力義務,製造了極端的成交價而沾沾自喜,利用規則的不公平(自營商就算保證金不足,期交所也不會馬上對它發出追繳令),公然違法吸金,期交所和自營商雖然可能沒有意思聯絡,卻一搭一唱製造了選擇權史上最大的金融黑洞。

根據期交法及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的規定,期交所在發現價格異常時應有必要的處置,但我們在26事件發生半年後,沒有看到身上背負一個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平交易公益任務的私法人有任何的補救措施,而只會利用新聞稿及媒體推諉責任,而連這麼大的疏失,投資人保護中心都不敢依投資人保護法對它提供集體訴訟,對交易人極不公允,讓期交所成了投資交易人保護法的化外之地。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未將期交所列為金融機構,以致於這次26事件發生後,期交所和交易人之間的糾紛無法利用訴訟外解決機制(ADR)解決。

期交所受主管機關委託要行使穩定市場的公權力,卻悖棄了它的公法上的作為義務,連自己依法訂出來的誡命---業務規則第116條(法條所附如下)都可以束之高閣,在事發後的今天還沒有辦法像其它國家一樣推出一個半套的價格穩定機制,坐視市場的不公正可能再次發生,主管機關應該命令期交所暫停營業,停止期交所對這條選擇權大道再次抹油。


期交所業務規則第116條

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即採行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措施:

一、期貨市場或其相關現貨市場被操縱、壟斷或有囤積之現象,或有被操縱、壟斷或囤積之虞者。
二、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三、期貨結算或相關款項收付作業之系統中斷或故障,有影響期貨交易契約結算交割義務履行之虞者。
四、本國或他國政府,或其他期貨交易所之措施,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者。
五、電力供應、電腦交易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影響本公司市場之正常運作。
六、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發生重大違約。
七、期貨商或結算會員發生財務危機或宣告破產,或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
八、期貨交易人、期貨商、結算會員或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違反相關法令規章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九、其他對於期貨交易秩序、公平性、流動性或結算交割之正常進行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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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樓主| 發表於 2019-2-16 19:17:08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www.optionshare.tw/forum. ... tid=3285&extra=


期交所應該為史上最大的選擇權違約交割案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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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樓主| 發表於 2020-3-9 10: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rogerwu1234 發表於 2020-3-8 14:33
如果簡單算法,就算有買保險,只要有一口賣方,就要準備5萬的資金在戶頭內,如果是雙賣(SC+SP)+保險(BC+B ...

5萬元做一口,最好還是有價差單,可以保證資產回撤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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