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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ke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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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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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8-3-15 03:11: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3:14 編輯
Wuhsuehlin 發表於 2018-3-15 01:32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 ...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去才是我們說的違反規定、義務或原則。
除非你先去修改規定。

規定定得不夠嚴謹、周密,沒有設想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出毗漏,
我們要去檢討規定,至於在修改前已經執行的部份,
我很難說一切依規定執行的人有什麼過失,有責任的是規定的制定者,不是執行者,
因為我們其實也不能接受讓期貨商擁有選擇性遵守、自行判斷、恣意行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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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8-3-15 01:32:09 | 只看該作者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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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8-3-14 23:15: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3:49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4 23:04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例如 SC 對於當日的行情來說並無不利,或許波動率上漲的關係會漲一些,但不至於漲停板, 風控的原始目的本就是要保護券商與交易人,但現在這樣做,反而將交易人的風險推到最高, 也傷害到期貨商自己,這樣 還能算是風控嗎?  至於"統一的規定" 這問題在於 你的規定並沒考慮到選擇權特性,25%的強平機制簡單來說是有瑕疵的,尤其是在交易制度有瑕疵的市場更是...這部分我想也是期交所始料未及!!
例如2017/8/3台指期貨忽然接近跌停板, 但當日加權指數並沒有, 期交所發現這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幾個月後就加入價格穩定措施,但它們卻忽略選擇權,所以期交所總是亡羊補牢,這點是很清晰可見的,總是要有很多人大賠反應問題,他們才知道問題所在阿!!!  期貨與選擇權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講甚麼市場機制,系統風險,我覺得都OK,但前提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就要跟隨標的物波動, 只有交易制度存在漏洞與缺陷,才可能大幅度相反方向波動吧!! 既然期交所在期貨推價格穩定措施,不就間接承認交易制度是有問題的!!同理, 選擇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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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8-3-14 23:04:42 | 只看該作者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所以只能訂一個統一的風控制度,要求所有期貨商照按規定走,
不可能訂一個執行與否、怎麼執行,都由期貨商自行判斷的風控制度,
然後每一家的做法都不一樣,每一次的結果都不一樣,
再來與交易人冒出層出不窮的爭議,這樣主管機關如何管理?

第三點既然訂規定要像寫數學公式一樣清清楚楚,
[ 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 ],這樣敘述就太籠統了,誰有辦法遵守規定,
只有明確訂清楚例如[系統有註記組合的1:1垂直價差,風險固定者不予平倉 ] 才行,


今天因為發生0206 SC被強平倉事件,導致虧損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那我們來想像一下,如果0206沒有發生SC強平事件,
當天期貨商只平掉嚴重虧損的SP部位,保留獲利的SC不動,
放到今天指數已經回彈上11000了,那又要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因為被平掉的SP放到今天都差不多回來啦! 放著有獲利的SC不平,
去平倉當時平倉結果會對交易人很不利的SP部位,當然是沒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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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8-3-14 22:53: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2:59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一口選擇權拉到漲停約賠5萬,所以九口就是賠45萬, 權益值必然低於25% ,所以啟動"自動強平",然後繼續成交在不合理的價格,當然強平後變成倒虧, 問題還是期貨商, 買權拉漲停大多也是期貨商市價強平所致,導致單純SC也被強平,所以就成了符合"規定" 但不合理的現象, 但它們當初制定"規定"時,我想也沒考慮到這一個層面,單純的期貨交易思考,套用加上複雜的選擇權策略上,必然就出現此種謬誤!!  另外其實金融商品本就有所謂的系統風險,但選擇權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理應跟隨標的物波動,當日買權漲停, 應不適用所謂的"系統風險",如果放任,必然留給有心人士做價操控的空間, 就如同為衍生金融商品的期貨,如果今天現貨大跌500點, 期貨卻大漲500點,你說這樣是市場機制還是交易制度的問題,或是人為操控?  我認為期貨商要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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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8-3-14 22:36:41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我舉的 77000 是深度價內的履約價賣方所需的保證金,

各家期貨商的系統都可以幫忙試算而得,

詳細的範例說明在這篇文章之中,

http://www.optionshare.tw/forum. ... &page=1#pid7957

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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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14 21:49:04 | 只看該作者
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這種說法很不負責認

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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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3-14 21:24: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1:25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21:39
你知道9口買權如果都拉到漲停板的話,

每口所需要的保證金就要 77,000 元,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連那個5萬元也會在風險指標的分母被賣方市值抵銷。eddy,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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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3-14 18:32: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0:27 編輯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我的:
敬啟者,您好:

一、      台端2018 年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現行期貨商執行風險控管之原則,係緣於87年開始國內期貨交易時,因各期貨商與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對風控相關名詞定義及執行原則,未有一致之標準,造成交易人混淆,致期貨商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產生與交易人間之紛爭。加以100年8月初我國期貨市場發生連續大跌情事,由於部分期貨商未確實執行風險控管作業,以致產生交易人違約事件。為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有效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與保障交易人權益,依主管機關指示,與期貨公會共同規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訂定一致性之風控制度,並於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三、      現行期貨商強制沖銷原則,規範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例時(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強制沖銷交易人全部部位,係考量風險指標的意涵就是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約定金額時,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風險,因此,當交易帳戶權益數水位低於此約定金額時,期貨商將開始以整戶清算的方式執行強制沖銷。至於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四、      有關 台端電子郵件敘述之現象,本公司均已知悉,至於期貨商執行風控可能產生之問題,後續期貨公會將就執行代為沖銷方式將進行相關研議討論。再次感謝  台端 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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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爭議很大, 爭議點:期貨商無法辨識投資人部位?  強制沖銷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另部分期貨商是以電腦控管強制平倉,省去人工審視,也是爭議的所在..

第二項是說25%強制平倉的由來,但我想那時候只從期貨交易來考慮,沒考慮到選擇權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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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14 17:33: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ricat59801 於 2018-3-14 20:03 編輯
mike0515 發表於 2018-3-14 10:24
指數大跌買權暴漲本來就極不合理且是人為砍倉造成的骨牌效應,你卻倒果為因認為這樣合理。你是期交所的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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