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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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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14 23:04:42 | 顯示全部樓層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所以只能訂一個統一的風控制度,要求所有期貨商照按規定走,
不可能訂一個執行與否、怎麼執行,都由期貨商自行判斷的風控制度,
然後每一家的做法都不一樣,每一次的結果都不一樣,
再來與交易人冒出層出不窮的爭議,這樣主管機關如何管理?

第三點既然訂規定要像寫數學公式一樣清清楚楚,
[ 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 ],這樣敘述就太籠統了,誰有辦法遵守規定,
只有明確訂清楚例如[系統有註記組合的1:1垂直價差,風險固定者不予平倉 ] 才行,


今天因為發生0206 SC被強平倉事件,導致虧損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那我們來想像一下,如果0206沒有發生SC強平事件,
當天期貨商只平掉嚴重虧損的SP部位,保留獲利的SC不動,
放到今天指數已經回彈上11000了,那又要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因為被平掉的SP放到今天都差不多回來啦! 放著有獲利的SC不平,
去平倉當時平倉結果會對交易人很不利的SP部位,當然是沒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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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15 03:11: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3:14 編輯
Wuhsuehlin 發表於 2018-3-15 01:32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 ...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去才是我們說的違反規定、義務或原則。
除非你先去修改規定。

規定定得不夠嚴謹、周密,沒有設想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出毗漏,
我們要去檢討規定,至於在修改前已經執行的部份,
我很難說一切依規定執行的人有什麼過失,有責任的是規定的制定者,不是執行者,
因為我們其實也不能接受讓期貨商擁有選擇性遵守、自行判斷、恣意行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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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表於 2018-3-15 04:12: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4:27 編輯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23:15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強平倉)」是最有利的方式,
這不奇怪,對於賣出很多口8200 P的人,11200跌到9200,帳面出現SP虧損很自然,
然而一直到結算日當天,行情始終不曾摸到8200的邊仍極為常見,
還別說,雙賣誰沒經歷過左邊賺右邊賠,撐著不出場最後結算兩頭賺的經驗。
認為應該先砍獲利部位,虧損部位緩些砍盡量撐久點想法的人有的是,
畢竟SC權利金最大獲利只會跌到零,不出又能再賺多少? 且無論漲跌SP時間價值總是一直流逝,能撐何必急著砍?
砍掉剩3點、5點的SC 12000就能釋放大量的保證金,卻放著不砍,單砍SP的做法可以預見同樣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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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15 14:23:54 | 顯示全部樓層
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沒有潛在問題跟盲點? 我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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