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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ke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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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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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14 18:32: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0:27 編輯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我的:
敬啟者,您好:

一、      台端2018 年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現行期貨商執行風險控管之原則,係緣於87年開始國內期貨交易時,因各期貨商與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對風控相關名詞定義及執行原則,未有一致之標準,造成交易人混淆,致期貨商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產生與交易人間之紛爭。加以100年8月初我國期貨市場發生連續大跌情事,由於部分期貨商未確實執行風險控管作業,以致產生交易人違約事件。為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有效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與保障交易人權益,依主管機關指示,與期貨公會共同規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訂定一致性之風控制度,並於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三、      現行期貨商強制沖銷原則,規範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例時(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強制沖銷交易人全部部位,係考量風險指標的意涵就是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約定金額時,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風險,因此,當交易帳戶權益數水位低於此約定金額時,期貨商將開始以整戶清算的方式執行強制沖銷。至於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四、      有關 台端電子郵件敘述之現象,本公司均已知悉,至於期貨商執行風控可能產生之問題,後續期貨公會將就執行代為沖銷方式將進行相關研議討論。再次感謝  台端 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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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爭議很大, 爭議點:期貨商無法辨識投資人部位?  強制沖銷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另部分期貨商是以電腦控管強制平倉,省去人工審視,也是爭議的所在..

第二項是說25%強制平倉的由來,但我想那時候只從期貨交易來考慮,沒考慮到選擇權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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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14 22:5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2:59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一口選擇權拉到漲停約賠5萬,所以九口就是賠45萬, 權益值必然低於25% ,所以啟動"自動強平",然後繼續成交在不合理的價格,當然強平後變成倒虧, 問題還是期貨商, 買權拉漲停大多也是期貨商市價強平所致,導致單純SC也被強平,所以就成了符合"規定" 但不合理的現象, 但它們當初制定"規定"時,我想也沒考慮到這一個層面,單純的期貨交易思考,套用加上複雜的選擇權策略上,必然就出現此種謬誤!!  另外其實金融商品本就有所謂的系統風險,但選擇權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理應跟隨標的物波動,當日買權漲停, 應不適用所謂的"系統風險",如果放任,必然留給有心人士做價操控的空間, 就如同為衍生金融商品的期貨,如果今天現貨大跌500點, 期貨卻大漲500點,你說這樣是市場機制還是交易制度的問題,或是人為操控?  我認為期貨商要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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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表於 2018-3-14 23:15: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3:49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4 23:04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例如 SC 對於當日的行情來說並無不利,或許波動率上漲的關係會漲一些,但不至於漲停板, 風控的原始目的本就是要保護券商與交易人,但現在這樣做,反而將交易人的風險推到最高, 也傷害到期貨商自己,這樣 還能算是風控嗎?  至於"統一的規定" 這問題在於 你的規定並沒考慮到選擇權特性,25%的強平機制簡單來說是有瑕疵的,尤其是在交易制度有瑕疵的市場更是...這部分我想也是期交所始料未及!!
例如2017/8/3台指期貨忽然接近跌停板, 但當日加權指數並沒有, 期交所發現這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幾個月後就加入價格穩定措施,但它們卻忽略選擇權,所以期交所總是亡羊補牢,這點是很清晰可見的,總是要有很多人大賠反應問題,他們才知道問題所在阿!!!  期貨與選擇權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講甚麼市場機制,系統風險,我覺得都OK,但前提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就要跟隨標的物波動, 只有交易制度存在漏洞與缺陷,才可能大幅度相反方向波動吧!! 既然期交所在期貨推價格穩定措施,不就間接承認交易制度是有問題的!!同理, 選擇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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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15 07:59: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5 08:05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4:12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 ...

這麼說似乎又模糊焦點了,風控制度的制定,是期交所與期貨商公會討論出來的, 也就是說期貨商也是參與制定者之一, 我一直強調當初它們制定風控制度的目的,是抑制風險,保護交易人與券商(請看期交所回函第二項),所以砍倉的方式不言而喻,當然是以當日不利的部位為主,去預測盤勢那不是期貨商的責任,交易人也無須用投機的心態想說撐過兩邊都賺, 強平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抑制風險! 因此砍掉持有單純SC的交易人部位,究竟是執行甚麼樣的風控?? 難道說現貨大跌,買權會天天拉漲停?  如此,期貨商的專業度真是有待商榷,期交所也一樣,只用自認完美的態度去看待他們推出的商品,如果仔細觀察目前所有掛牌的期貨與選擇權商品,同樣都是面臨交易制度的不公平,流動性極差,但似乎只會好大喜功,不斷推出新商品,挖坑給交易人跳?

強平制度並不是法規, 怎麼去執行,本來就有彈性,更何況之前就有人反應過這問題,我想相關的從業人員,只是一種"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心態去執行,反正"按照規定"就好!! 從不思考..到最後也是雙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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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3-15 08:21:11 | 顯示全部樓層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3-15 08:07
第3點中 ---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 ...

一個合理公平制度的市場 ,應該不會出現0206 的事件, 強平25%的制度在合理公平的市場也是可執行的,  你付出比較多的手續費,期貨商未必會比較關照你, 除非你是超大戶..

期交所在2017/8/3 的期貨跌停事件,就推出價格穩定措施, 選擇權如果也推出,我想就沒那麼多問題!! 期交所就是公務員心態,亡羊補牢, 期貨出問題推措施,選擇權出問題推措施,那請問其他掛牌的,個股期貨, 外匯期貨, 台灣50與大陸ETF選擇權等等等....是否也要等出問題才推相關措施?? 這是我覺得最可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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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3-16 13:18: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6 13:27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14:23
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沒有潛在問題跟盲點? 我再想想…

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定要有價格穩定機制,尤其是台灣的市場, 只會一窩蜂推新商品, 缺乏足夠的造市能力與市場機制,導致漏洞百出, 有心人士可"無意" 或"有意" 利用市場機制的漏洞操縱價格,或是在過失的情況下,造成衍生金融商品價格與連結標的物價格嚴重背離!!

以下舉幾個例子:
1.2015年陸股ETF跌到0.01事件,某戶以市價單敲出陸股ETF,開盤以0.01慘賠(詳情自行google)
2.2017/8/13 期貨跌停事件,也是以市價單敲出
3.2018/2/6  選擇權屠殺事件,也是以市價強平

那些推衍生金融商品的單位, 簡直就是缺乏專業,挖出一堆坑給交易人跳, 也製造一堆可人為操控的空間.一堆人說甚麼市場機制, 用現貨市場的思維去思考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連結標的物,這是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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