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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成交價如何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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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5-23 19:4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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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5-23 19:53 編輯

期交所業務規則有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
集合競價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
二、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
    較高賣出申報。
三、市價申報及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逐筆撮合時段,按逐筆輸入之買賣申報進行撮合。
當盤有效且未能立即成交之所有買賣申報,撮合成交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
則決定:
一、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
    較高賣出申報。
二、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第三十八條
買賣申報之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
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
    報須全部滿足。
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盤開盤參考價之價位。
前項第三款所稱當盤開盤參考價,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一般交易時段結算價格。
二、遇新契約上市、加掛新月份或新序列契約、或契約調整時,由本公司
    參酌標的價格、除權除息、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三、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始撮合時,採當盤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若當盤尚
    無成交價格者,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決定之。
逐筆撮合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新進買進申報為限價申報者,其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
    滿足,或新進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或無賣出申
    報為止;新進買進申報為市價申報者,依先前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由
    低至高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無賣出申報為止。

二、新進賣出申報為限價申報者,其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
    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
    滿足,或新進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或無買進申
    報為止;新進賣出申報為市價申報者,依先前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由
    高至低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無買進申報為止。



前項成交價格之決定,除另有規定外,並應符合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
施作業辦法」所定之即時價格區間。

第五項適用契約及即時價格區間等相關規定,應依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
措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四項新進買賣申報為一定範圍市價申報者,於決定其限定價格後,視為
限價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第四項原則定之。

期貨交易契約之每日升降幅度限制及升降單位,依各該契約規格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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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5-24 12:54:07 | 顯示全部樓層
dlin 發表於 2019-5-23 23:22
看不明白, 中文太深奧

今晚 我的成交有穿價情況

dlin,以你的例子來看,你要賣4.8時,已經有5以及4.9的買盤,應該會成交在5才對,不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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