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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見解: 期貨不靠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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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4 22:4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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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4 22:50 編輯
而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3 款及第56條第1 項所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之「地下期貨」,與前述「臺股期貨指數」或「股票期貨指數」等合法期貨相較,固均含有高度 射倖性,且固均以指數變化決定輸贏、依數字變化決算勝敗,而未有實物交易。但期貨交易所開設臺指期貨交易之目的,在於提供市場參與者預測未來經濟發展趨勢,而能預作避險或套利,參與者之交易動機或為避險、投機、套利等,但看多或看空乃繫於參與者對未來展望之評估,其勝敗縱不可否認或帶有些許運氣成分,但究其實並不純然依靠機率,是不能與純粹擲骰之射倖賭博等同視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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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5 10:04:14 | 只看該作者

依照機率來計算下單, 但不全然按照機率來結算
聽過法官轉任律師的
請問劉大
有可能律師轉任法官嗎?
懂這行的劉大若能加入法官開期權專庭
不啻是種司法改革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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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1-4 22:55: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4 22:57 編輯
況地下期貨如吸納合法期貨市場資金,不但易於影響合法
      期貨之正常交易,使合法期貨之市場規模萎縮,而減少政
      府對合法期貨交易之稅收,更可能因地下期貨操盤者為自
      己之大量空單或多單,而試圖影響現貨指數價格,進而導
      致股市異常暴漲暴跌。此與賭博罪重在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二者保護法益顯然不同。是此等地下期貨自不能以賭博
      罪論擬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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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8-1-5 17:50:24 | 只看該作者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1-5 10:04
依照機率來計算下單, 但不全然按照機率來結算
聽過法官轉任律師的
請問劉大

台灣未來的設計是法官均由優良的律師轉任。但不可能輪到我,除非我不做交易,專心做律師,那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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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8-1-5 21:47: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5 21:51 編輯

法官不了解賭博和期貨本質上都是機率問題,也都是零和遊戲。當然期貨的出現有其功能(生產者避險等等),賭博則沒有。但賭博有賭博的樂趣,如果一位賭徒有一些優勢,我們給他另一個名詞,叫做投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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