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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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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選擇權違約交割案,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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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8-2-13 22:25: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cocco1230 於 2018-2-13 22:34 編輯

期貨公會的回覆才吐血,森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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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8-2-13 22:27:0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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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8-2-13 22:37:15 | 只看該作者
是否可號召權民集體向期交所和主管機關抗議,這形同設局詐賭,害人無數。賣方無險可守,誰膽敢再作賣方再碰一次這種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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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8-2-13 23:00:37 | 只看該作者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砍倉(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係因為期貨商在執行砍倉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不存在「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的觀念,因此交易人應理解砍倉的觀念與原則。”   代為沖銷目的是避免虧損擴大保護投資人也保護券商,如果選擇權組合單已買保險已經是無風險了,還引用走勢無法預期來當藉口,不存在對投資人最有利,所以一定要砍單,公會真是立意良善~ 打破教科書,應該要得諾貝爾獎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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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8-2-13 23:21:08 | 只看該作者
0206當天交易量最大的兩個造市商,一個賺8億,一個賺6億,佔了整體損失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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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18-2-13 23:35:19 | 只看該作者
風險值公式與代沖銷制度無限上綱採用不利金融消費者之解釋,且期貨商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已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七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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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18-2-14 09:22: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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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8-2-14 14:51:41 | 只看該作者
2/6自營商sp78億,bp50億,淨sp28億,賺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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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8-2-15 22:48:53 | 只看該作者
請問2/6那天,我手中有2月結算的選擇權 買權11400賣3口, 買權11500賣25口, 買權11600賣140口,買權11700賣24口,分屬兩家期貨商,戶頭裏有180萬的保證金,早上九點多,我看我手中持有的口數權利金都只有幾點,再看時,權利金忽然竄升到3,4百點,我被強迫平倉,C11600最高被平在423點,原本有的180幾萬,瞬間變成負90幾萬,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要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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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18-2-16 08:29: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cocco1230 於 2018-2-16 08:58 編輯

2/5自營商sp7.1億,bp5.9億(存量),為何可以躲過2/6,除非組價差單,但盤中(當沖)如何賺走28億(逢高sp,低補bp),不可能是拆解價差單(先賣後買),也不可能是新單(先賣後買),新單的先買後賣,買的部分量有限,也不可能作的到,最有可能是保證金追繳的時間差(這樣就可以拆解價差單,並且先賣後買,衝出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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