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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期開了第一槍,拉高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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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5 11:27: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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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5 11:30 編輯

https://www.fubon.com/futures/ho ... _1180302_949692.htm


我個人覺得這個舉措是好的(雖然您可能不同意),應該開放各券商自行訂定它更嚴格的風險管理系統,這樣才不會到最後火燒連環船,愛賣方,就要保護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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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5 21:55:49 | 只看該作者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9:22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 ...

回歸民法的帝王條款:

民法第148條第1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206期貨商行使砍倉的權利,就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我們要收回0206券商代沖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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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9:22:13 | 只看該作者
我們應該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來談論 保證金或擔保品 的議題,0206事件是盤中瞬間價格至漲停,只停留短暫時間就回落到合理價格,此情境下證期經紀商是否具備代客人平倉之權利。

從事資本市場的投資人本來就得負責自己的風險管理,慎選適合自己的經紀商。我偏向經紀商依照客戶財務風險評估給予不同的保證金及擔保品,不是全台灣統一或者同一經紀商一體適用,每個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本就不一,在AI人工智慧及大數據及Fintech的時代裡,可以做到個別化、客戶化的服務及風險要求。

回到0206事件的本質談事情,別在咱們內部中分化。

最後,要求跟隨世界主要市場對法人及交易頻繁的自然人,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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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5 13:01:45 | 只看該作者
應該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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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5 11:53:48 | 只看該作者
注意到文中: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風險比率計算)需維持在150%以上,

計算基礎是收盤時,非盤中瞬間價格。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金融商品契約的簽署,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並且慎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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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3-5 11:58:59 | 只看該作者
William 發表於 2018-3-5 11:53
注意到文中:自107年3月5日起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之交易人其風險比率在13:45台指選擇權收盤時(以一般保證金 ...

謝謝林會提點及悉心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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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5 12:58:26 | 只看該作者
雖然劉大個人覺得這個舉措是好的,我也贊成更嚴格的風險管理系統,但我反對開放各券商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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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3-5 13:41:30 | 只看該作者
各期券商風險比率要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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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5 13:43: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inan 於 2018-3-5 13:45 編輯

150% 遇到了也是杯水車薪

高一些,期貨商會少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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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8-3-5 13:44:52 | 只看該作者
由主管機關統一製訂風險管理規範,才不會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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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8-3-5 14:42: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s168 於 2018-3-5 19:50 編輯

富邦官網的公告刪掉了,這裡是Google的庫頁存檔:

https://goo.gl/H9x8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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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8-3-5 15:20: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5 15:22 編輯

Ys168,感謝您的資訊,以及你保留的頁面,很珍貴的史料。

個人覺得(如Ys168一樣,也是個人覺得,哈哈),在收盤前在富邦開戶的賣方策略交易員,在不達150%之際,自己砍倉就好。用比較高的標準,長期而言,對客戶反而是好的。

美國的砍倉標準也是各家獨立,不是統一的。每家券商根據客戶的能力、市場的風險變化,以及違約的風險,訂定保證金需要及砍倉標準,我覺得沒有不好。反而是如果大家的標準都是25%,很容易在25%的時候每個賣方都面臨危險,一起停損,那個力量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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