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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ntrepreneur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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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系列 7: 賣出 [價內] 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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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20-6-13 21:26: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20-11-7 08:56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20-6-13 20:19
哈哈。當我在10000點的地方賣一個9800點的Call,當時看空。旋踵,發現大盤北上到了10200,為了防錯,我賣 ...

哈哈 您所謂的有據, 明顯地都是您自己的想法(您回應中自舉的例子), 然後把boxing又套進來

首文寫的立論可以再看一遍, 純粹只是講點價內賣的好處, 勸大家不要偏廢價外賣, 各履約價都有其優缺, 各有其適用的時候; 況且首文中的舉例, 看圖也知道和價外雙賣或價內雙賣的損益圖差很大; 來回調整久了或許有些會形成價內雙賣, 但那不是原先做價內賣的本意, 更不是首文的主張! 尤其您提到預判的起手, 在我這賣方獲利機率優先為主思考的人, 肯定是先考量做價外賣的(文中的實單舉例圖形亦是如此才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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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0-6-13 22:42: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3 22:44 編輯

發上等願,結中等緣,享下等福; 擇高處立,就平處坐,向寬處行。這不僅是左宗棠的格言,也是賣方的精神食糧。

而您所言的在價內建倉,就是上揭的「擇高處立」,當然是可行的。我有時候也會去建一些很價內的倉位,但是,最後這些倉位常常都是不對的,必須移走,移到寬廣的地方,向寬處行,甚至於可以移到月選或次月選的高處,無風無雨亦無晴; 或是移到價平附近賭結算,就平處坐。但這些不對的價內倉位,卻保護了很多另向的部位,結了緣,讓我享下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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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主| 發表於 2020-6-14 09:27: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20-11-7 08:56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20-6-13 22:42
發上等願,結中等緣,享下等福; 擇高處立,就平處坐,向寬處行。這不僅是左宗棠的格言,也是賣方的精神食糧 ...

之所以寫這篇文, 是要呼應以前寫的 改進賣方報酬該努力的方向 --- 以能接受之模擬調整後的損益結果, 去挑選合適的契約, 不用囿於價平.價內或價外. 這樣基於自己可接受的損益結果來決定的價內賣出, 我是無法理解怎麼會有您所說的 "不對的" 價內倉位? 以前也向您提過很難想像: 一個多空皆可做的賣方, 隨著下跌的波動率放大, 創造了更好的機會讓賣方獲利, 會有您這種 [一個5%的跌幅,會讓賣方損失5%到20%。超過20%,很不及格] 的論調?

不過, 方法很多(我所知有限, 難怪無法理解您), 適性才重要, 或許您的方法真的很適合您自己! 但當您用收費老師的職業口吻指點教誨大家哪些是"對的" 或 "不對的", 請想到正如您自己在 這篇 第8樓回應裡說得很棒 --- 這裡的每一位交易員,也有自己的心湖,行啊行,進啊進. 另外, 您在7樓的回應裡提到:

在我的紀律世界裡,價內的Call或Put下下去,是為了平衡Delta,絕非長久之計,我在到期前一、二天,通常都會砍掉價內的Call或Put,處女座的個性,追求完美,不容許價內

劉行, 考過CFA的您當知, 想追求完美或許用整體組合部位的期望值還較為客觀, 而非只看機率的價內. 價平或價外; 您屢屢又提到所謂的"紀律"世界, 觀察您夠久的人都不免有違和感, 實踐是檢驗紀律的唯一標準, 做不到的都只是教條, 如果您的身教可以多於言教會比較有說服力! 再不說您在 這篇 第10樓的回應又強調過 --- 紀律這個東西其實是賣方一定要踐行的,也沒有所謂違不違反人性。如果你不遵守策略,就最後不要當賣方 --- 證諸您在此論壇裡的違紀歷史記錄(ex: 總量管制), 不知您最後要不要繼續當賣方? 還是順性做單, 臚列的教條, 盡量遵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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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0-6-14 09:44: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4 09:49 編輯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20-6-14 09:27
之所以寫這篇文, 是要呼應以前寫的 改進賣方報酬該努力的方向 --- 以能接受之模擬調整後的損益結果, 去挑 ...

自營家,我想我的違紀是不少,不過,我都能對自己負責並檢討,且沒有犯法。我記得你一出道的時候,好像有引用我的文章發言,但沒有註明出處,這就不只是違紀的問題了。

不過我不會介意的,因為在選擇權的市場,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人進人出,人引人滅,我都抱平常心。能不能長期賺錢才重要,這個市場沒有著作權,只有選擇權。

我尊重你的才華和言論,我能虛心接受,甚至於有些您的發言我還私自做筆記來惕勵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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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0-6-14 09:57:18 | 只看該作者
自營家,我說的紀律我不見得做的到,但絕非不代表如果別人如果做到對別人不會有好處 (例如,我常常說5-10萬下一口賣方,要做價差保護,如果很多人做到,0206的問題會少很多),所以,我認為我說的紀律對很多賣方還是有很大的作用。我不會繞過紀律的中心思想,但你卻常常要大家繞過做不到的紀律,並且能在極端下跌市場賺錢,這種違和感才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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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20-6-14 10:15:58 | 只看該作者
自營家,選擇權不一定要加s,老美很多人用option trading,有人常用,就不是錯誤。足見,很多人的經驗宥於自己過去學到的,沒看過黑天鵝,不代表沒有黑天鵝。所以,您在方格子的那篇文章,是否完美無誤,不無研求的必要。

跟您分享一下另一個英文的例子,我們以前上課,老師都教我們different...from,但現在老美都用 different......than,所以,那個對,那個錯,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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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20-6-14 10:22: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4 10:24 編輯

引用您的開場第一段話:

這不同於市面上授課賺學費老師的觀點和想法, 不少被教育成賣方的迷思是價外 & 價外 & 價外 --- 收取權利金後等歸零的機率高. 讓我們反思一個問題, 因信號反覆或行情發展不如預期乃交易人日常, 當你原先價外賣出的SC 10950, 被多方攻擊的時候, 最慘的模式是價外 -> 價平 -> 價內, 以fair trade的觀點, 用來抵補(hedge)損失而相反方向的SP, 不就應該要價內 -> 價平 -> 價外嗎? 所以選擇價內SP 10950便符合這個fair trade的標準 (2019/07/18)

我不見得會這樣做,首先,我下10950的Call時會下空差保護,如果錯的話,我不會採用sp很價平甚至於價內的Put來三明治戰法,除非在結算日,否則最好的方法還是賣價外的Put,因為我們還是甚怕大盤又反轉而下,不需要那麼早蛇隨棍上。況我有價差保護,又何需過分擔憂呢?

損失是不用太早彌補的,除非你轉向很看多,否則不需要很快的去調整你的Delta。當然,如果想Delta中性的話,用口數小但點數大的Put來對沖,有其實益(因為口數少好管理),這一點當然是你這篇文章的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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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20-6-14 10:26:48 | 只看該作者
我想我和自營家這裡的對話,對其他網友可能有幫助。自營家不開課,不收徒,有時候還會踢出會員(聽別人說的),這代表自營家一定有兩把刷子,而他大部分的觀念也是高價值言論,值得保護。所以,自營家,我的回應如果有冒犯的地方,請見諒,大人不記小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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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主| 發表於 2020-6-14 10:34: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20-11-7 08:58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20-6-14 09:44
自營家,我想我的違紀是不少,不過,我都能對自己負責並檢討,且沒有犯法。我記得你一出道的時候,好像有 ...

沒有您汙衊的 [引用文章發言] 此種情事, 有的只是轉貼 & 推廣您好文章時的疏忽, 並且很願意為我的疏忽而道歉(沒有用力找出作者來替您彰顯大名)! 考過律師的您當知, 姑且不論您講到的著作權還有合理使用的範圍, 我這連 [使用] 都算不上的行為, 沒有冒用意圖更無商業利得, 就算到法官那邊, 不僅完全不可能有您影射的犯意, 何來 "這就不只是違紀的問題了" 之說? 只能算是幫您推廣好文時不夠全面的疏忽吧?

當我請您對紀律二字身教多於言教的時候, 沒想到您不就事論事, 竟用上述老共在文革時期 [要鬥垮先鬥臭] 的下流手法, 想先離題對我的人格加以謀殺. 您在20樓的回應裡說: "我跟自營家都喜歡發言,自營家的發言和我的發言大部分都是良善的,至少我這麼相信", 您沒遭受批評前或許真是如此, 但遇事後有無攀誣的故意, 就其實很明顯了

我猜您講的是我部落格裡的這篇吧? http://individual-trader.blogspot.com/2013/10/op.html 如果不是, 還煩請確切告知! 這應是轉貼 & 推廣好的網路文章觀念, 而非冒用您的文章還發言, 記得當時看到您大文的時候(2011年在網路上還沒幸認識您), 可能也是別人的轉貼沒註明出處, 在此為我沒有更進一步往上回溯追查到原作者就轉貼而道歉, 對不起! 如果往下看到最後此篇的留言部分便明白可知我從無冒用之意! 在第1條Rex留言誤會是我寫的時候, 我就回應強調 --- 這篇文的分類屬於 [閱讀思考]; 因此, 內容絕非我所寫 & 收錄別人的 --- 才能叫閱讀啊!只是當時或現在我都搞不清楚作者是誰, 沒有寫到文章出處, 改日想辦法補上 ---; 並且在好心人Stephen留言提醒我是劉行大人後, 便立刻把出處補上. 我2007年以操作為生後在奇摩部落寫文(如果這樣算出道的話), 現在blog裡也有轉錄自己在2007年寫的文, 而轉貼您的大作是在2011年的時候, 在此一並敘明!

8 則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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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20-6-14 11:07:08 | 只看該作者
NP,我跟自營家都喜歡發言,自營家的發言和我的發言大部分都是良善的,至少我這麼相信。

至於賣方很多紀律我認為是對的,但我不一定做的到,卻不代表它們不重要。例如,詐欺要坐牢是一條法律,某個立委也舉手贊成這個法律的通過,但這立委還是喜歡詐欺,但你不能說他當時不應該舉手通過這一道法律。他的良知認為詐欺是錯的,所以他舉手,但有一天,他也受到了這個法律的制裁…FAIR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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