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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18 12:15: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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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12:32 編輯

20180118,大漲日
還好今天不是結算日,不然賣方下午不知道要去碧潭還是去北投。

對賣方來說,這種漲法有點殘忍,至少我不喜歡在我有買權的時候漲。但市場根本不理我,甚至於是衝著我來。我2月還有29的買權的賣方,雖然早就有價差保護,但還是傷痕累累。但我今天早上人在板橋,一邊接法律扶助的電話,一邊用手機操盤,我仍然有很高的鬥志,而且我從九點開始接電話到12點半,都沒有看我的淨值變化,不過應該今天很慘。
在盤中,
有一個人打電話進來問他兒子不小心點煙失火,燒了家裡,但沒有波及鄰居。他問我有沒有構成失火罪,失火罪是在刑法173條第2項,失火罪在解釋上如果沒有燒到其它民宅,應不構成。這是我在讀書的時候的理解,但法條上並沒有說不小心燒掉自己的房子不算失火罪,要靠實務上的判決去解讀。我要說的是,如果不小心燒掉我們辛苦賺來的利潤,沒有太大問題。但如果不小心燒掉我們的本金(鄰居的房子),則可能還是構成犯罪。當然不是真的犯罪,其實不都是自己的錢,但要小心,火在買權和賣權的放的話,口數又變大,下場都不好。而且過程絕對不優雅。

優雅很重要,當一個賣方一定要優雅。



我一早,帶著一個清單上路。上面列出我所有的買權的賣方,從周選到九月都有,共近50口。我一路上一直在想如何解決這50口的殘局,其實最好的方法還是在這些買權的後方加碼買保險,這會讓我在賣賣權的同時,一來可以減少很多口數,二來可以選擇到更好的下注點位及履約點位。

所以,平常只會雙賣一招的賣方,這次絕對吃到苦頭。但吃到苦頭又有什麼關係,請看一下高行健在一個人的聖經中說的那話,全擺在我們選擇幫的上方,供您細細品味。

在多頭,儘量不要賣買權。現在是多頭的中段,所以儘量不要賣買權。這盤可能還沒漲完,雖然我很任性的在今天賣了9口六月12400的買權,但我今天也買了好多買權,以及去賣平常不會賣的賣權。我昨天晚上還增資了300萬元,但我知道有再多的錢,如果沒有對的方向,對的口數,對的調整,對的防守,我相信2仟萬進去,出來的也剩1200萬會變成零都不無可能。

我經歷過從2000萬變成零的過程,而且只經歷了五個月。所以,我了解錯誤的方向有時比錯的紀律更可怕。(有聽過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這句話, ths same logic applies)


所以我常常說,對賣方而言,要訓練成單邊做漲,非空即多。這樣說很簡單,但做起來很難,但起碼我們不要忘了在賣買權的時候,也要買買權,不要都不買上方的保險,要不然有一天才發現自己被燙傷。有了價差保護,您才不用被迫去賣賣權。才不用用很大的口數想要板回一成。說真格的,失去的,也掙不回來,如何一開始就不要輸太多,如果在大盤一開盤的時候就趕快調整好,趕快去補強買權的買方,至為重要。這點不會的,在多頭,像現在,就是活生生的被削成一塊肉。

賣方有二個成本,一個是營業費用,一個是手續費,這二個都是我們能控制的。前者就是價差保護,後者就是不要下單太多,我們能控制的,且控制的更好,就是賣方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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