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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事件受益者前 10 名 & 受害者前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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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12 21:53: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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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事件受益者前 10 名
1.元大證券自營部獲利 9.84 E
2.澳帝華期貨自營部獲利 4.54 E
3.群益期貨自營部獲利 1.45 E
4.元富證券自營部獲利 0.86 E
5.國泰證券自營部獲利 0.63 E
6.永豐期貨自營部獲利 0.58 E
7.國票證券自營部獲利 0.55 E
8.中國信託證券自營部獲利 0.46 E
9.統一證券自營部獲利 0.45 E
10.凱基期貨自營部獲利 0.43 E
前十名合計獲利 19.83 E
============================<我是分隔線>
0206 事件受害者前 5 名
1. 凱基證券 -1.79 E
2.宏遠證券 -1.01 E
3.兆豐期貨 -0.41 E
4.元富期貨 -0.25 E
5.玉山證券 -0.22 E
前五名合計虧損 -3.71 E
============================<我是分隔線>
結論:
冤有頭債有主,請各位 0206 事件受害者,
去找這些獲利的券商討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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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5 11:49: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ricat59801 於 2020-5-16 20:42 編輯
xiaotang50885 發表於 2018-3-15 10:43
Tricat大您講的不滿25%就砍倉的規定的確是行之有年,
但是在2月6日以前,
估計絕大多數投資人都不知道這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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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4 18:48: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0:12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22:30
在科技這麼發達的現在,眼見都不一定可以為憑了(很多網路美女都是靠修圖軟體創造出來的)?

請問元大這 ...

風險指標=權益總值/(原始保證金+選擇權買方市值–選擇權賣方市值 + 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

假設我賣一口六月的10200的Put,買一口六月的9800的Put,這種價差單,如果不去組合,未必對賣方不利

我們先討論分子,分子是一樣,價差單和組合單都一樣。

價差單和組合單到底誰會讓分母swell,進而讓風險指標下跌,不可一概而論。
就組合單而言,原始保證雖然固定住,但是一組原始保證金要2萬元((10200-9800)*50),但價差單的話就要看10200這個leg當時的指數價格是多少,如果在10420點以上,則每組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注意,賣方的市值不計入原始保證金,是因為它會被後面的賣方市值抵銷掉)。所以,在分母的第一個項中,組合單反而比價差單需要更多的保證金,於本例,為9000元,合先敘明。

至於買方市值和賣方市值,就價差單而言,如上所述,賣方市值會被原始保證金所抵銷,所以分母剩下買方市值,但是就組合單而言,買方市值和賣方市值均計,所以有可能突然10200的Put突然洗價出現很低的價格,反而對組合單更不利(eddy,基礎的數學,我請你去演算一下,你都考過cfta且在康x集團工作了,這個數學不能說你不會喲)。

設9800的賣權市值為x,10200的賣權市值為y,只要滿足

x-y>x-9000,

換句話說,只要y<9000,也就是只要突然10200的Put的報價小於180點,則組合單的分母會比價差單更大,會更不利於組合單的賣方。爰以,組合單未必比價差單更有利。這是我的理解,我明天會打去期交所求證。如果我錯了,我會更正。

另外,我要說的是,我去年在桃園地院代表當事人的一件訴訟,剛好和沒有放三角錐有關。今天如果前車在高速公路故障,放了三角錐,(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參照,如附文),後車如果撞上前車,當然車鑑會可以會判後車不利。但在0206,不是這樣的情形,是康x等公司和期交所突然(0206很多是券商高風險通知後一分鐘,就被代沖銷了,契約說要立刻補足保證金,請問地球的一分鐘如何有期待可能性可以補足保證金?)擺了一撞故障車在前面,也不放三角錐,擺明了讓一個時速140公里的人直接撞上去。此時,這個人當然可以主張前者有很大的過失,當然可以主張信賴原則。所以,0206是一個沒有放三角錐的日子,沒有穩定措施,當然應該受到責難。而且,康x期貨比凱基期貨更扯,它連代沖銷的所謂331的作業準則都沒有,不用I一定市價委託單出價(更不要說是詢價單了),直接用市價砍單(連期交所都不建議用市價停損了,康x還在用),而且康x當天有一半左右的高風險通知沒有發出,更遑論康x連凱基的rule base判準都沒有 (凱基會檔住權益數-原始保證金大於零的風險指標低於25%的價差單)。

最後,我沒有資格代表賣方,我也沒有加入自救會,但我絕對有資格代表我自己,對不公平的制度控訴,自發的去證期局投出「我」的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68-173條參照)。不管是金消保法、期交法,以及開戶契約,都有很多不對與可資主張的地方,我當然要發出不平之鳴。誠如孟子所言,吾豈好辯哉,吾不得已也

我不是要興訟,我也不缺錢。但我不是吃素的,對於這麼一個沒有造市、沒有穩定措施的期交所,沒有善盡保護交易人而且因杜總輝事件後矯往過正的交易室及僵化的風險指標,以及自營部的嚴重利益衝突以及部際間的防火牆有無,當然需要被檢視。羅馬俗諺說,有權利必有救濟。既然我們有金消保法,有期交法,有民法,當然我們有權利可資主張。

最後,eddy,你不要藉著0206事件來搬弄你的專業,來這裡消費0206。你這種不調整的賣方或買方策略(ABC),是最沒有價值的策略之一,而且你用的回測,竟然是用每日收盤價,除了回測可以用每日收盤價,那就不會有0206事件。況,雖然你有很不錯的價差單或組合單的mindset, which i appreciate。但你在選擇幫,在臉書一直賣弄你似是而非的half-knowledge(黑天鵝作者說: half-knowledge is dangerous),可能也違反了投信投顧人員的行為準則中的勤勉原則和專業原則,如下面連結,請參考。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107

不過,你有言論的自由,只要是有價值的言論,都受到保護。但你不要自以為是,很像別人都不如你,你好像是神一樣,這裡不需要造神,也不需要你來說教,更不需要狂人日記(如另一位網友形容你的行為)。

我還是請問你一句話,你的中心思想到底是什麼? 怎麼一下子要人家去找元大要,一下子又說賣方要自我負責。而且如果元大沒有操縱市場,康x的受害人怎麼去向元大要,康x的交易人和元大沒有契約關係,如何求償。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都不敢這樣說了,你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eddy, what's your hidden agenda?




附文:


第十五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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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3 21:01:31 | 只看該作者
劉大,這個新聞稿中只有技巧性迴避,並沒有說明自營2月份賺多少,但財報出來就見真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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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3 08:19:03 | 只看該作者
eddy 發表於 2018-3-13 08:00
二月份工作天數不多,

再加上二月份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總成交量也不大,

eddy, 您的推論很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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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3 07:38: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cocco1230 於 2018-3-13 08:06 編輯

這是期貨商的獲利統計表,應該是有含經紀跟自營業務,元大證券與元大期貨會分開統計,元大證券一月份賺1億左右,澳帝華期貨一月份賺7000萬左右,可猜想會大幅變動的是自營業務
元大證券(兼營期貨業),2017年全年虧損7億,2016年全年賺2000萬,什麼力量可以單月賺走9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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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13 07:22: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3 07:24 編輯

元大證近十億的獲利是公司整體,還是自營部門? eddy,你發文中第一行的9.84億,似乎直指是元大證券中的自營部門二月獲利? 但期交所的數字並沒有說是自營部的獲利。請釋疑之。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8/EPSBeforeTa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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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08:00:43 | 只看該作者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3 07:22
元大證近十億的獲利是公司整體,還是自營部門? eddy,你發文中第一行的9.84億,似乎直指是元大證券中的自營 ...

二月份工作天數不多,

再加上二月份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總成交量也不大,

因此可以推估二月份經記業務部門應該是小幅虧損,

或是損益兩平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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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3-13 08:12:45 | 只看該作者
調交易記錄,如果賣在漲停(8:57)很有事,若是之後波動上升(如:10點過後),會比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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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13 19:44: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3 20:11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08:00
二月份工作天數不多,

再加上二月份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總成交量也不大,

eddy,請看此文,元大證券都出來說它的各部門獲利平均,並不是你說的它自營部賺很多。還有,eddy,你一方面要大家來告這些券商,一方面你又提不出自營部到底賺多少錢的清單,一方面你又說賣方要為他們很大的口數負責。eddy,你的中心思想到底在那裡? 你要不要一次說清楚,不要在不同的主題點不同的火。

一個開車在高速公路時速140公里的駕駛人,雖然有超速的事實,但是,一個人故意放一台車在它前面讓它撞,請問他閃的過嗎? 你一直在說人們不能開車超過140公里,但是,你要了解,開車140公里並不是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是有人製造了流動性問題。而券商的砍單低級到了極點。很多人收到高風險通知後,要在一分鐘內補錢,才不會被斷頭。請問,有誰技術上能夠在一分鐘內轉帳成功? 這樣的高風險通知有意義嗎? 開戶契約沒有顯失公平嗎? 140公里車速的駕駛者在1.5秒前才看到有人在它前面放了一台車,就算是舒馬克,也可能閃不掉(舒馬克可能閃的掉,但全世界能閃掉的人很少,所以法院中的法官不會苛責一般人。)

eddy,還有,上班專心一點,不要下選擇權。

不過要感謝你,在0206之後,我才知道價差單和組合單還是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其實也不是很重要,因為,就風險指標的分子而言,其實都是個別計算的。換句話說,權益總值是不會因為你有價差單、有組合單,有沒有簽span而在計算上有所不同。

最後,我沒有代表整個賣方控訴的能耐。我是本於我的確信,來控訴這個制度。我代表的是我自己,一個交易15年的有點年紀的人。

在法庭上,我一樣會fight the good fight,不管是康和,還是凱基。我也希望以往保守的台北地院,年輕法官能夠在他們百忙之中,了解0206的不公。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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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22:30: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ddy 於 2018-3-14 15:07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3 19:44
eddy,請看此文,元大證券都出來說它的各部門獲利平均,並不是你說的它自營部賺很多。還有,eddy,你一方 ...

在科技這麼發達的現在,眼見都不一定可以為憑了(很多網路美女都是靠修圖軟體創造出來的)?

請問元大這麼說你就信嗎?

請問元大有提出二月份的對帳單給所有人檢視嗎?

如果今天元大沒有提出任何證明來說明他們當月的超額獲利是如何取得的,

我們就有權力且合理的懷疑他們的獲利來源,

這就像這次事件受害者們懷疑期貨商的自營部門刻意坑殺買權賣方是一樣的道理!

另外有關車禍的舉例更是荒謬,

我車子開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故障停在路中間,

然後我放了三角錐後,

突然後面的來車就因為超速而閃避不及追撞前車,

這樣的肇事責任還要推給前車,怪罪前車隨意故障停車在路中間嗎?

我想大家應該都不希望發生 0206 事件,而我今天也無意來論戰,

我會發表這些文章的主要用意其實是希望各位受害者,

好好的靜下心來去詳細的了解一下法規面與制度面的東西,

不要一直用自己的認知去看待整件事情的始末,

尤其是劉大您身為一位執業律師,

更應該做為表率去仔細的研究相關法規面的缺失與不合理之處,

而不是濫用你在這個領域的影響力,

去鼓動一群無知的散戶,

我希望您能好好的思考一下並仔細的研讀一下相關的法規與管理辦法,

不要隨意在網路上發表一些未經詳細查證的個人猜測,

我的資訊不敢說百分百正確,

但是至少都是有根據來源而後再經過我合理分析的結果,

而非一己認知的去猜測你未知的事物!

還有關於價差單與組合單的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的,

因為就算分子項不會受到組和單或是非組和單的影響,
但是組合單的原始保證金跟維持保證金都是固定不變的(證明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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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22:33:00 | 只看該作者
ccocco1230 發表於 2018-3-13 21:01
劉大,這個新聞稿中只有技巧性迴避,並沒有說明自營2月份賺多少,但財報出來就見真章了 ...

還是有明眼人看的出來這篇報導的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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