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eddy,你不要藉著0206事件來搬弄你的專業,來這裡消費0206。你這種不調整的賣方或買方策略(ABC),是最沒有價值的策略之一,而且你用的回測,竟然是用每日收盤價,除了回測可以用每日收盤價,那就不會有0206事件。況,雖然你有很不錯的價差單或組合單的mindset, which i appreciate。但你在選擇幫,在臉書一直賣弄你似是而非的half-knowledge(黑天鵝作者說: half-knowledge is dangerous),可能也違反了投信投顧人員的行為準則中的勤勉原則和專業原則,如下面連結,請參考。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107
所以,making no mistake,賣方必須付出代價,但不是付出0206這種代價。0206的違約金可以是2億,3億,但如果是14.4億,就是這個制度出了問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政府讓選擇權市場出現,依期交法設立了期交所,期交所就有義務創造一個公平的選擇權環境,來保障買方賣方的公平競爭。期交所的業務規則(rule book)就應該明定價格穩定措施以及造市者的義務,明定快市時風險指標的容許誤差,券商也應該在此時盡到對交易人的注義意務,將券商的財產權和交易人財產權的衝突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