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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真的很不專業,很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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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5-6 16:00: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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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6 16:11 編輯

期交所不願承認26當天的call價格完全不合理,也不願賠償交易人的損失。事實上,很多call的成交價所隱含的波動率都在100%以上,如果期交所認為這 樣是合理的,請解釋為何我們在其中國家指數型選擇權看不到100%以上的隱含波動率。


要言之,並不是沒有價格穩定措施,就一定會導致26事件。但26事件會發生,和很多事情有關:
1。賣方的部位太大,同時這些部位都幾乎在同一時間被砍倉
2。台灣的造市機制很不健全
3。台灣的砍倉標準各家一樣,導致在同一時間市場全部都是買方,流動性風險到了極限。
4。券商的代沖銷系統非常不智
5。券商的交易室判斷力不足
6。沒有給交易人機會,讓他們自己砍倉
7。有些賣方的部位太大,惡化了淨值
8。當然,如果有價格穩定措施,上述的因素就算存在,也不會造成26事件(我是說損失不會達40億)
9。期交所的業務規則中沒有事後不合理價取消機制


2月6日缺乏價格穩定措施,使得期交所眼睜睜的看到價格漲停而無任何作為。從事後我們看到期交所的新聞稿,也看不到一絲絲的反省。以上的這篇自由時報在4月9日登的文章,完全是站在期交所的那一邊說話。




http://news.ltn.com.tw/news/weeklybiz/paper/1190722


記者羅倩宜/專題報導

針對2月6日的選擇權事件,期交所表示,選擇權賣方原本就是「獲利有限、風險無限」,投資人應更注重風險的管控。期交所也針對幾大爭議作出回應:限制賣方資格並不符國際慣例、因市場走勢難料,砍倉很難砍在「對投資人最有利價位」、出現「快市(市場混亂)」時國際上會豁免造市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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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賣方原本就是「獲利有限、風險無限」,投資人應更注重風險的管控。(資料照)


選擇權賣方資格 全球僅中國限制

2月6日事件的最大爭議,首先是市場缺乏穩定措施,導致價格過度偏離。有人建議可限制賣方門檻,例如參考中國,通過資格考才能擔任選擇權賣方。期交所表示,除中國外,並無其他市場限定賣方資格,尤其是期貨的發源地美國,已有160年歷史,運作成熟,吸引很高比例的法人參與,更不會限制賣方資格,「有效率的市場須回歸市場機制。」

提高賣方保證金 阻止選擇權避險

也有人建議提高賣方保證金;期交所表示,目前正研議中;不過現行的保證金收取方式,並不算低,已可涵蓋市場99%以上的風險。若為了1%的例外而設下太高的保證金門檻,反而失去選擇權的意義。「保證金太高、等於避險成本上升,投資人就不會前來選擇權避險。」

期交所表示,法令規範和市場機制必須取得平衡,才能充份發揮商品的功能。期貨或選擇權,先天設計上有兩大功能,一是價格發現,一是避險。「外匯也是同樣概念。」期交所說,進出口商經常半年後才收付美元貨款,為避免美元大升大貶,也會參考外匯期貨。2月6日的台指選擇權商品,也具有價格發現和避險的功能,外資、法人、甚至散戶若持有台股部位,可在選擇權買「保險」,萬一看錯方向還可抵銷一點虧損。

選擇權賣方 風險無限大

選擇權分為買方和賣方,但賣方風險遠比買方來的高。這可用汽車保險來比喻。選擇權的買方就像車主,賣方就像保險公司。車主去買100萬元的車險,並不用付到100萬元,只要付很小比例的保費。時間一到,保費就被保險公司賺走。但賣方和保險公司一樣,是做莊家,平常坐收保證金,一旦車主出事或買方要你贖回,就要拿得出足夠的資金。

部分砍或全部砍 難斷定對投資人有利

外界質疑期貨商砍倉機制不合理,戶頭所有部位同時被砍光,若先砍掉大虧的部位,不致損失慘重。對此期交所表示,過去在執行面上,曾有部份砍倉的做法,但2011年發生統一證券杜總輝事件,期貨商沒有確實平倉,導致投資人的虧損不斷擴大,發生鉅額違約,之後才採取一致性平倉。「市場未來走勢難以預測,部分或全面砍倉,究竟哪一個『對交易人最有利』,當下並不知道,只能事後論定。」

市場混亂出現 期貨商豁免造市

另有人質疑,理應造市的自營商,當天卻高掛釣魚單趁機大賺。期交所回應,2月6日價格變動快速,可能已符合國際所謂的「快市(fast market)」標準,一旦快市出現,國外通常會豁免造市商義務,不必造市。「但當天我們並沒有豁免,造市商還是盡力報價。」

期交所表示,台指選擇權的成交量,已躋身全球第5大;國內期權整體成交量也年年創高,得了不少獎項。「期權市場的宗旨就是要服務實質經濟,台灣的期貨市場不斷進步和成長,過程難免遇到挑戰,我們會繼續努力來克服。」同時也呼籲投資人,2月6日若有爭議,儘量透過投保中心或評議中心的管道,每個案件期交所都會派員出席,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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