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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0 21:17 編輯
雖然我在26活著,但卻是用前面十幾年的失敗換得的。有時候停損是一件非常難的事,但停損的前面有二件事必須做到: 總量管制以及價差保護。
我一般稱之為三S紀律。SIZE CONTROL, STOPLOSS, SPREADING.
這三個紀律,加上二個V (VIEW ON DIRECTION, VIEW ON VOLATILITY),就是最重要的賣方心法。
但在26,我以為價差單就是組合單,也太天真了點。
還好,當天我買的Put,和賣的Put一樣,都漲停,特別是遠月的部位。
所以,賣方的細節真的還蠻多的,遑論目前為止,我還不了解組合單在風險指標的分母,到底要不要減掉賣方市值。
每家券商的契約都寫接到高風險通知時要立即補足保證金,但立即補足的要多快,契約沒有寫,可能要做出有利於交易人的解釋,才適法。
說起來,也該告訴大家慢慢要退場不要玩選擇權了。之所以用「玩」這個字,沒有輕視的意謂,我自己都覺得過去15年我是在玩選擇權。
就像拉保險一樣的拉這個字,事實上我都覺得比玩這個字更高尚。
很多人也在玩股票,但玩股票都比玩選擇權安全很多。
所以,經歷過了這15年這麼不平靜的歲月,現在的想法是,必須要慢慢淡出這個市場。
證期局應該指導券商,對當天組合單或價差單的交易人做出100%的補償。我也相信這一天終會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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