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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之後,期貨公會新的指導,是否代表26事件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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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5 11:46: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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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utures.org.tw/NewsInfo.asp?id=737


期貨商應於內控制度中訂定與交易人約定應執行代為沖銷比率(約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執行代為沖銷之順序 (例如:釋放保證金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或損失金額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等) 、執行代為沖銷之方法、執行代為沖銷之委託單種類(市價單、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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