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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EntrepreneurOPs 於 2020-11-7 08:58 編輯
沒有您汙衊的 [引用文章發言] 此種情事, 有的只是轉貼 & 推廣您好文章時的疏忽, 並且很願意為我的疏忽而道歉(沒有用力找出作者來替您彰顯大名)! 考過律師的您當知, 姑且不論您講到的著作權還有合理使用的範圍, 我這連 [使用] 都算不上的行為, 沒有冒用意圖更無商業利得, 就算到法官那邊, 不僅完全不可能有您影射的犯意, 何來 "這就不只是違紀的問題了" 之說? 只能算是幫您推廣好文時不夠全面的疏忽吧?
當我請您對紀律二字身教多於言教的時候, 沒想到您不就事論事, 竟用上述老共在文革時期 [要鬥垮先鬥臭] 的下流手法, 想先離題對我的人格加以謀殺. 您在20樓的回應裡說: "我跟自營家都喜歡發言,自營家的發言和我的發言大部分都是良善的,至少我這麼相信", 在您沒遭受批評前或許真是如此, 但遇事後有無攀誣的故意, 就其實很明顯了
我猜您講的是我部落格裡的這篇吧? http://individual-trader.blogspot.com/2013/10/op.html 如果不是, 還煩請確切告知! 這應是轉貼 & 推廣好的網路文章觀念, 而非冒用您的文章還發言, 記得當時看到您大文的時候(2011年在網路上還沒幸認識您), 可能也是別人的轉貼沒註明出處, 在此為我沒有更進一步往上回溯追查到原作者就轉貼而道歉, 對不起! 如果往下看到最後此篇的留言部分便明白可知我從無冒用之意! 在第1條Rex留言誤會是我寫的時候, 我就回應強調 --- 這篇文的分類屬於 [閱讀思考]; 因此, 內容絕非我所寫 & 收錄別人的 --- 才能叫閱讀啊!只是當時或現在我都搞不清楚作者是誰, 沒有寫到文章出處, 改日想辦法補上 ---; 並且在好心人Stephen留言提醒我是劉行大人後, 便立刻把出處補上. 我2007年以操作為生後在奇摩部落寫文(如果這樣算出道的話), 現在blog裡也有轉錄自己在2007年寫的文, 而轉貼您的大作是在2011年的時候, 在此一並敘明!
8 則留言 :
Rex2016年1月7日 下午11:52
這篇文章分享真的超棒!比起很多市面上的書,都來的精闢、實際。也許是因為實戰實力夠,才能寫出來吧,反觀市面上的書,大多拼拼湊湊、抄來抄去。感謝自營大分享!
(不盯盤那本書真的超廢!浪費我的金錢與時間去買去看 呵呵) [url=]回覆[/url]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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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家 Peter2016年1月8日 上午3:57
抱歉! 讓您誤會了
這篇文的分類屬於 [閱讀思考]; 因此, 內容絕非我所寫 & 收錄別人的 --- 才能叫閱讀啊!只是當時或現在我都搞不清楚作者是誰, 沒有寫到文章出處, 改日想辦法補上 刪除
自營家 Peter2016年1月8日 上午4:04
我大多時皆敝帚自珍, 哪能寫這麼白, 我還沒這麼大方
倒是之前在FB開了個人數控制在10人左右的迷你私密社團, 由於人數很少, 敢寫了很多從前屬於敝帚自珍的東西, 可能是我孤芳自賞太過, 又沒任何營利目的, 覺得很花時間, 不符合我輕鬆過日子的宗旨, 大約運作了幾個月就停了吧 刪除
自營家 Peter2016年1月8日 上午4:06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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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2016年1月12日 下午6:56
哈~~分享文還是要謝謝您!
自營大那篇也很讚,之前看的時候,花了不少時間慢慢比對哩。
繼續慢慢向您學習中,感恩! [url=]回覆[/url]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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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2016年4月23日 下午5:25
這篇文章作者叫劉行,在FB有成立社團,文章的來源在"金證照討論區"的賣方求生術裏 [url=]回覆[/url]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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